为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持续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县市场监管局聚焦突出问题、严查风险隐患,严厉打击“幽灵外卖”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现公开发布第三批典型案例,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以案为鉴、以案自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一:中江县兴隆镇某砂锅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10日,中江县市场监管局对网络餐饮经营者兴隆镇某砂锅店开展线下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5瓶雪花啤酒已超过保质期。2026年4月1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2026年1月10日,当事人从兴隆镇某副食店购进了24瓶雪花啤酒,购进价格2.75元/瓶,以4元/瓶的价格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
综合考虑当事人初次违法、货值金额小且食品未售出、积极配合、未造成社会危害、及时改正、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当事人:
1.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典型意义】该案的典型性在于其暴露了小微餐饮经营者在库存管理上的常见盲区与侥幸心理。当事人未及时清理已过期的雪花啤酒,反映出其在日常经营中缺乏定期盘点和主动自查的规范意识。此案凸显了食品安全监管中“抓早抓小”的导向,通过适用“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既体现了包容审慎的柔性执法温度,又通过精准教育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贮存与定期检查制度,实现了“免罚不免责”的普法效果。
案例二:中江县凯江镇某烧烤店使用掺杂掺假的火焰纯牛肉串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29日,中江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检测机构对当事人经营的中江县凯江镇某烧烤店采购的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22日的“火焰纯牛肉串(速冻调理制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该“火焰纯牛肉串”同时检出牛源性成分和鸡源性成分。2026年7月15日,中江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掺杂掺假的“火焰纯牛肉串”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采购了4件“火焰纯牛肉串”用作烧烤油炸烤串的原材料使用。购进时,当事人留存了购进票据、上家资质、检验报告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及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鉴于当事人的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情形,本局拟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涉案产品以“纯牛肉串”为名,实则非法掺入鸡源性成分,严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是典型的掺杂掺假行为。此案警示餐饮经营者,即使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也必须对速冻调理制品等高风险食材保持更高的警惕,严防虚假标签误导,切实守好原料准入关。
案例三:中江县凯江镇某奶茶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原材料制作饮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3日,中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中江县凯江镇某奶茶店开展检查,在当事人的生产加工操作台内发现已超过保质期的百香果果浆、果味粉风味固体饮料、桂花酒酿。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6日以18元/袋的价格购进1袋百香果果浆,以17.4元/袋的价格从淘宝购进2袋果味粉风味固体饮料(柠檬味),以24元/瓶从淘宝购进1瓶桂花酒酿。上述原料购进后,当事人用以制作百香果柠檬茶和桂花酒酿奶茶。经核实,当事人用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百香果果浆、果味粉风味固体饮料、桂花酒酿共生产销售了30杯产品,总价值共计207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综合考虑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违法行为轻微、货值金额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等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500元、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揭示了新式茶饮等现制餐饮环节中,对半成品及辅料过期管理的盲区。当事人将过期原料用于制作饮品并销售,直接威胁消费者健康。执法部门综合考量其初次违法、货值较小且积极配合等情节,依法作出从轻处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此举既发挥了行政处罚的惩戒与震慑作用,又达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有效督促餐饮经营者严格落实原料管控与日常自查制度,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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