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筠连县某有限公司未审核入网商家食品经营许可案
案例类型:平台(含实际运营机构)
案情介绍:
2026年5月14日,筠连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有2家入网餐饮提供商家在某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上公示的《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与其店内实际张贴的《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不一致,涉嫌伪造证件。
经查,该平台工作人员李某为完成公司下达的业绩指标,自2025年底起,伙同另一李姓人员,通过淘宝网联系微信昵称为“小某某”的卖家,以每张15元的价格,采用“P图”手段伪造并投入使用《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共计3张。
该平台未依法对入网食品商家的资质证照进行实质审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及《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筠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2.3元;2.罚款25000元。同时,涉及伪造证件的相关人员已被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平台工作人员为追求业务指标,主动参与并纵容伪造食品经营相关证件的典型违法案件,暴露出部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在主体责任落实上存在严重漏洞。本案中,伪造证件系平台员工主动实施,说明平台内部管理失序、合规机制空转,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行刑衔接及时,对造假、用假全链条追责,形成有力震慑。警示所有网络餐饮平台经营者:合规不是成本负担,而是生存底线;纵容造假,不仅面临巨额行政处罚,更可能触犯刑法,付出自由代价。
案例二:筠连县某蛋糕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案
案例类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人员健康管理问题
案情介绍:
2026年5月8日,筠连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蛋糕店有3名从业人员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操作,其中2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1名从业人员无法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健康证明是消费者无法通过外卖页面直接感知的“隐形安全项”。本案的查处,是将监管触角从“后厨卫生”延伸至“人员健康管理”的深化,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生命健康权,提升了网络订餐消费的安全感与满意度。
案例三:筠连县某餐饮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案
案例类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人员健康管理问题
案情介绍:
2026年7月7日,筠连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餐饮店有2名从业人员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操作,其中1名从业人员无法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适用《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体现了地方立法在细化国家法律、填补监管缝隙方面的积极作用。筠连县市场监管局准确适用地方性法规,对食品小规模经营者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实施有效规制,同时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四:筠连县某水产店未配备使用与生产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三防”设施案
案例类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环节卫生问题
案情介绍:
2026年5月18日,筠连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餐饮店无灭蝇灯、防尘网等三防设施,同时该店铺内有饲养宠物猫,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和(二)项的规定,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依法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商家同时存在“三防设施缺失”和“饲养宠物”两个风险点,暴露出部分网络餐饮经营者只顾“线上接单”而忽视“线下后厨”的侥幸心理。筠连县市场监管局通过线下严查,倒逼线上商户落实主体责任,有力纠正了“看不见的后厨就能放松管理”的错误认知,确保网络餐饮不因虚拟性而降低安全底线。
来源 | 筠连市场监管
实习编辑 | 潘杰
责任编辑 | 晏瑛 李杨
审核 | 詹小芹
监制 | 郑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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