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则案例。
王某甲与赵某甲于2008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一女,儿子王某乙于2011年12月出生,女儿赵某乙于2017年1月出生。
2018年6月,王某甲与赵某甲协议离婚,约定王某乙、赵某乙均归母亲赵某甲抚养,王某甲无需支付抚养费,享有探望的权利。
2022年4月,王某甲在未与赵某甲就变更抚养权达成一致的情形下,擅自接走王某乙。此后,王某乙一直随王某甲共同生活。
2022年12月,王某甲将赵某甲诉至法院,请求由其直接抚养王某乙。法院征询王某乙意愿,其亦表示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
法院就本案开展了社会观护,报告显示:
王某乙表示更愿意和父亲共同生活,因为父亲陪其玩耍,不要求其参加辅导班、完成作业,且其父亲女朋友做饭更合胃口。
而母亲在课内外学习方面对其要求相对严格,限制其吃零食,禁止其喝含糖饮料,且其认为母亲对妹妹更好,自己存在感不强。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乙由王某甲抚养。宣判后,赵某甲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乙谈到的母亲对其严格要求,均有利于王某乙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健康的饮食习惯,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王某乙虽表达了喜欢随父亲共同生活的意愿,但据其所述原因,不符合其最佳利益。
综合考虑其意愿形成的背景及原因,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视频:南都官微运营部 郭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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