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李静玮

近期,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推进肉制品领域全链条监管和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深化行刑衔接与部门协同联动,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7月15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两起典型案例。

案例1

青白江区某食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6年5月26日,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后,依法对青白江区某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40件牛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了生产厂家“南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及国内食品经营许可证号,但内部包装袋标注有“PRODUCE OF INDIA”等外文字样,无中文标识。

经查,该批牛产品系当事人于2026年5月24日通过微信从一名为“孟某”的个人处购进。经向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管局协查确认,该批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生产厂家、食品经营许可证皆为虚假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海关报关单等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虚假且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食品,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并已涉嫌构成犯罪。目前,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2

成都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5年11月,成都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金牛支队(以下简称金牛支队)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对成都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委托生产的速冻鸡排抽样检验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委托广汉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速冻鸡排,该批次产品生产完成后,由生产商直接发往当事人合作经销商四川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1件小规格产品流转至福建经销商试销,被当地监管部门抽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涉案鸡排中柠檬黄、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经查实,不合格食品添加剂来源于产品生产所用面包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且产品未在市场上流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2026年1月12日,金牛支队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