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苗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文/图

4月29日,记者从邻水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诉朱某合劳动争议纠纷案,法院依法认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管理”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缺乏制度依据与程序约束,构成违法解除,判决该公司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200元。该案经二审,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朱某合于2022年2月14日入职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焊接技师一职。2024年10月16日,公司人事经理在微信工作群发布通知,以朱某合“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直接作出辞退决定。

同年10月21日,公司正式向朱某合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不服从管理”“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量”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强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朱某合对该解除决定不予认可,并在通知书上注明“单位系违法解除”。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4年10月28日,朱某合向邻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朱某合赔偿金31200元。公司对该仲裁结果不服,遂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该公司主张朱某合存在“两年内迟到103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行为,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提出的解除理由均缺乏有效支撑。其一,规章制度缺失,公司当庭自认未制定具体的上下班考勤规章制度,也未对迟到早退、不服从管理等行为的处理标准作出明确细化规定,无合法有效的制度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其二,事实依据不足,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未经朱某合本人签字确认,且无法证明朱某合的迟到行为对正常生产经营、工作任务完成造成实质影响,所谓“不服从安排”也无充分证据佐证;其三,解除程序缺失,公司在未对朱某合进行任何批评教育、约谈警示、通报处罚的前提下,直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未给予劳动者任何改正过错的机会,解除程序严重违法,对劳动者明显有失公平。

邻水县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严格限定在合法、合理、程序完备的框架内。本案中,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在无明确制度依据、事实证据不足、解除程序违法的情况下,随意以“不服从管理”为由辞退劳动者,已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