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网络平台已深度嵌入产业链各环节,成为产业生态的核心枢纽和推动产业升级、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引擎。然而,平台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其责任边界如何界定、治理模式如何创新,成为法治建设面临的新课题,也关乎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近日,法治网“法治圆桌派”邀请法学界和司法审判专家,聚焦“产业发展视角下的网络平台责任”这一主题,从产业发展与法治保障的双重视角,探讨平台责任的合理界定与制度完善。
规则明晰 划定责任边界
党的二十大以来,国家在平台经济规范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核心指向就是在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之间,建立更加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应为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留出空间。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于飞表示,既要通过明确的责任认定,强化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规范平台的经营行为,维护创作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秉持比例原则,兼顾平台的技术能力和运营成本,为平台的技术创新留出空间,实现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平台行为、推动产业发展的三重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吴韬表示,涉新兴领域案件审理和裁判规则完善,要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之间取得平衡。人民法院通过个案积极探索,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明确裁判规则。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加强数据产权司法保护和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审理方面的政策文件。
平台角色定位是基础。中国政法大学智慧司法与数字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范明志认为,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平台已不再只是交易中介,而逐步演化为兼具市场主体与公共治理功能的复合型组织,甚至承担一定“准规则制定者”的角色。在这一背景下,单纯以直接侵权或间接侵权划分责任,已难以覆盖现实复杂性。对平台直接参与侵权的情形,相应侵权规则简单清晰;但对其履行治理职能的行为,不宜简单纳入侵权责任评价。更可行的路径,是在公法监管与私法责任之间建立协调机制,通过多元治理实现规范与创新的平衡。
“通知—必要措施”规则需要精细化适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二级高级法官冯刚表示,对于权利人的通知效力是否仅及于已发生的侵权行为,即采取的屏蔽、删除、断开连接等有效措施是否仅针对已发生的侵权行为,法院对此裁判不一。“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应由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延展,在高热度视听作品等高风险场景中,可探索“预通知”机制,使平台注意义务呈现阶梯式、递进式增强。但同时,责任扩展必须以比例原则为前提,避免演变为普遍审查义务,以实现互联网发展、权利保护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平衡。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孙山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等必要措施”的关键在于弹性适用与边界控制。在平台由中介向“守门人”转型的背景下,其注意义务应动态调整,但具体措施应以比例原则为基础,在技术可行范围内实现精准治理,而非一概强化审查义务。
算法治理应区分技术逻辑与法律责任。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崔国斌认为,算法推荐本质上是基于技术逻辑的信息分发机制,与传统人工编辑存在本质差异。在当前技术条件下,算法在版权识别与判断上仍有局限,其运行更接近中立工具。因此,在责任设定上,应坚持以“通知—处置”为主路径,对事前普遍审查保持克制,避免因过度规制影响技术效率与创新空间。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熊琦表示,“秒传”“离线下载”等功能多属于对用户指令的被动响应,不宜直接认定为“提供内容”。如果将技术能力简单转化为法律责任,容易导致平台义务被过度扩张,关键在于避免以技术逻辑替代法律判断。
利益调适 平衡多方诉求
平台经济时代的版权保护,需在保障权利人合理回报、激励平台创新与满足公众信息需求之间实现利益平衡,构建多元共享、良性循环的治理生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明德认为,过滤义务不应理解为强制性义务,而是倡导性的。但应强化对“红旗规则”的实质性判断,对明显侵权情形及时介入,以推动形成更均衡的版权治理结构。
平台注意义务应结合具体情况设定。广州互联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邓丹云结合审判实践表示,关于平台是否承担拦截、过滤等预防义务,应坚持类型化判断:对热播影视作品、体育赛事节目等高风险内容强化义务;对不同平台形态区分设定标准,并结合现有技术条件考虑具体手段的运用,避免过度过滤影响正常表达。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严开元认为,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没有普遍的审查和过滤义务,其义务一般应基于有效的通知。对平台进行责任认定需坚持个案判断与利益平衡,既避免责任过度抑制创新,也防止放任侵权,应推动形成多方协同的治理格局。
惩罚性赔偿应回归制度功能本位。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长聘教授刘维提出,知识产权的特征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更为复杂和特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回归“惩戒恶意”的制度本位,而非泛化为普遍性救济工具。惩罚性赔偿具有“半刑罚”特征,对解释“故意”“情节严重”“基数”“倍数”等具体要件有指导意义。比如“故意”,应当理解为行为人不仅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而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再如“倍数”,应当理解为总数五倍,而不是总数六倍。此外,还需统筹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的衔接,防止多重惩罚叠加。
法治日报社全面依法治国智库负责人、法治网总裁助理兼研究院院长杨幸芳认为,网络平台责任问题是数字法治体系中的关键枢纽,既关系到创新活力能否充分释放,也关系到权利保护能否落到实处。《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提出“到2030年,适应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司法规则体系进一步完善”等主要目标意义重大。平台“明知或应知”的过错认定标准需结合算法推荐、内容分发等技术特征动态调整。同时,赔偿数额的计算在平台场景下更为复杂,网络平台存在服务费、广告收益、流量分成等多重收入来源,需建立与侵权行为直接关联的核算方法。
生态共建 迈向协同治理
制度创新为技术变革保驾护航,治理生态为产业升级固本培元。面对平台经济与人工智能深度融合的新趋势,更需秉持包容审慎的规制理念,凝聚多元共治的治理共识,追求共生共赢的价值目标,使版权制度在数字浪潮中持续释放激励创造、促进流通的制度效能。
司法应在严格保护与促进发展之间保持动态平衡。广州互联网法院分党组书记、院长宋伟莉表示,人工智能与平台经济的发展,使案件类型与责任结构日益复杂。平台责任、算法应用、数据利用等问题相互交织,对裁判规则提出更高要求。应通过个案裁判不断提炼规则,在严格保护与促进发展之间保持动态平衡。同时加强司法与行政、行业的协同联动,将裁判经验转化为可推广的治理标准,提升整体治理效能。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陶乾认为,尽管网络平台新型商业模式不断出现,但“避风港规则”依然是处理平台责任的基础性规则。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间接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源于对法定义务的违反。“避风港规则”与“红旗标准”的意义,正是在于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边界,从而为判定其过错提供法律依据。提供存储、链接、搜索服务的平台,并没有对平台内容的普遍审查义务,只有在“明知或应知”侵权内容的存在时才承担损害赔偿连带责任。算法推荐技术、人工智能搜索、秒传等新型商业模式虽然会带来版权治理的新挑战,但同时也是技术不断发展带给网络产业的创新和网络用户的福利。因而,版权保护与商业发展之间,应当维持一种动态、精细的平衡。
法治日报社于2019年1月组建了法治日报社全面依法治国智库,法治网也在推动新闻宣传与智库研究一体化发展方面持续探索。2025年7月,法治网正式上线了知识产权频道,这是主动对接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未来,智库将依托“法治圆桌派”等机制,进一步围绕知识产权保护、数字治理规则等关键领域,持续开展案例梳理、规则观察和趋势分析。
网络平台责任的界定绝非一道简单的“追责”算术题,而是一道关乎数字经济长远健康发展的“治理”方程式。面对人工智能与平台经济深度融合的新趋势,有必要秉持包容审慎的规制理念,为平台经济发展修筑更加稳固的法治轨道。唯有在严格保护与促进发展之间保持动态平衡,让平台既成为创新成果的守护者,又成为产业升级的助推器,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效能才能在数字浪潮中持续释放。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王冠男 王灿 全媒体记者 刘青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宋胜男 朱雨晨 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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