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评论员 郭剑夫
3月29日,歌手李荣浩在微博上接连发文,将一场关于音乐版权的行业沉疴,再次推到了公众面前。
面对单依纯团队在明知其已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明确拒绝授权后,仍在其深圳演唱会上强行演唱歌曲《李白》的行为,李荣浩发文质问,并晒出音著协确认邮件。他直言:“中国著作权协会今日发来的确认邮件,我公司没有授权,没有可授权第三方。”
作为一名音乐创作人,李荣浩之所以如此愤怒,甚至不惜亲自下场发文、态度强硬,核心原因就在于此次侵权事件的赤裸与恶劣。不同于以往许多版权纠纷中,侵权方常以“沟通失误”“流程疏忽”等借口推诿辩解,此案中,单依纯团队在明知未授权的情况下,依旧选择“强唱”。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这意味着,除了法律规定的“免费表演”等极少数例外,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开演唱(如商业演唱会),都必须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李荣浩晒出的音著协邮件,在法律上等同于权利人本人的正式拒绝。使用者在申请被拒后,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获取授权的合法通道。此时若强行使用,属于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故意侵权,而非“沟通失误”。
类似的故事并非首次上演。就在去年7月,围绕歌曲《年轮》的“原唱”之争,其著作权人汪苏泷便以“收回授权”的方式,宣示了创作者的权利。在《年轮》的版权逻辑中,汪苏泷是唯一的词曲作者。根据《著作权法》,他天然享有表演权——即“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公开演唱”的绝对权利。汪苏泷“收回授权”这一动作的深层意义在于“确权”,是向市场明确传递了信号:无论一首歌被谁唱红,词曲作者始终掌握着作品的生命线。
回到《李白》这首作品,侵权方明知未获授权仍执意强唱,背后藏着清晰的商业逻辑。笔者分析,翻唱一首像《李白》这样的经典作品,意味着实打实的商业转化:粉丝增加、直播打赏、商务代言,甚至能助推一场演唱会的门票售罄。一条爆款翻唱视频带来的广告分成及导流收益,可能远超一首原创冷门歌曲数年的版权收入。于是,在流量面前,部分团队开始进行风险博弈——他们赌的是原作者会碍于情面或行业关系而不便深究,赌的是即便被告侵权,赔偿金额也远低于已经落袋的流量收益。
这不禁让人联想到更早的诸多案例,从刀郎《西海情歌》被百场商演侵权,历经42次开庭的漫长维权之路,到邓紫棋《泡沫》被各大短视频平台AI转场BGM侵权,众多音乐创作人的作品正在被侵权却投诉无门。诉讼周期长、举证难、赔偿额低,让许多侵权者有恃无恐,形成了某种“流量霸权”——谁有话题、谁能带来瞬时关注,谁似乎就拥有了更大的话语权,甚至可以无视法律。
汪苏泷能收回《年轮》的授权,李荣浩能对《李白》的翻唱说“不”,这本身就是法律赋予创作者的力量。他们不应被视为个例,而应成为行业规则重塑的开端。法律不能向“流量霸权”低头,唯有尊重原创,才能实现长远共赢、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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