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公共政策制定充分考虑儿童视角

——《关于在全社会推进儿童友好建设的意见》解读之二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在全社会推进儿童友好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部署“公共政策制定充分考虑儿童视角”重点任务。要在完善儿童优先发展政策体系上持续发力,将“1米高度”视角体现在政策法规制定、规划计划编制、公共资源配置各方面,进一步健全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推进机制。

一、推动儿童优先原则更好落实到公共政策制定

(一)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制定儿童友好地方性法规。为推进儿童友好建设,先行先试地区加快建立健全儿童友好法规政策,推动儿童友好由“柔性概念”转变为“刚性要求”。温州市、常州市、扬州市、济南市、郑州市等地制定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或相关决议,东莞市出台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制定儿童友好建设地方性法规”,有利于统筹整合、系统集成原本散落在各部门各领域的儿童工作,有效提升儿童友好政策力度和实施效力。

(二)强化战略规划对儿童友好建设的引领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十四五”时期,30多个城市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提出建设儿童友好城市,90多个城市将儿童友好要求纳入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各类部门专项规划,确保儿童友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同步落实。《意见》要求各地在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实施中,引入“1米高度”儿童视角,充分考虑儿童需求,有助于推动儿童友好理念更好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三)在公共资源配置中优先满足儿童需要。公共资源涉及公共利益,具有公益属性,对儿童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需要优先给予安排。衢州市印发重大事项儿童影响评价指引,东莞市在重大项目决策中引入儿童影响评价,这些都是从源头上保障儿童优先的有益探索。《意见》提出,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设中,涉及儿童权益的,要充分考虑和听取儿童及监护人意见,探索开展儿童影响评价。这既是公共资源配置优先满足儿童需求的务实举措,也是保障儿童参与权的具体体现。

二、以常态化推进机制促进儿童友好建设长效化

(一)巩固健全儿童友好建设工作统筹机制。儿童友好建设涉及方方面面,必须发挥好统筹协调制度优势,提升工作系统性整体性。对此,《意见》要求,深化政府统筹、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儿童友好建设工作推进机制,形成全社会推进儿童友好建设的合力。支持各地对照社会政策友好、公共服务友好、权利保障友好、成长空间友好、发展环境友好要求,广泛开展儿童友好建设。加强儿童友好建设日常监测和年度自评估,将各地推进儿童友好建设情况纳入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监测评估。

(二)落实用好儿童友好建设项目推进机制。在项目谋划实施方面,《意见》提出将符合条件的儿童友好项目优先纳入政府民生实事清单,旨在推动各地聚焦广大儿童及其家庭急难愁盼,接续推出一批“小切口”、针对性强、务实管用的儿童友好民生实事清单。在项目审批方面,《意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优化符合条件的儿童活动设施和适儿化改造项目审批手续。在项目资金支持方面,《意见》明确统筹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城市建设、城市更新等各类资金渠道,全方位支持儿童友好项目建设。

(三)不断完善儿童友好建设经验推广机制。《意见》就加强儿童友好经验交流推广进行部署,要求发掘并推广儿童友好建设典型案例。各地可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儿童友好经验交流互鉴。对具有重大创新的建设模式,将在全国范围内加以复制推广。《意见》吸收借鉴结对共建模式经验,对中西部地区发展基础相对薄弱、建设难度较大的城市,鼓励建设成效突出的东部地区开展对口支援和对口合作。支持开展省域内城市结对合作,加强儿童友好建设经验学习运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强化区域协作,共建儿童友好都市圈或儿童友好城市联盟。

(四)持续健全儿童友好建设宣传交流机制。一方面,加强儿童友好政策宣传引导。《意见》提出要常态化开展公益宣传,提升儿童友好建设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儿童友好形象标识、主题歌曲、公益广告等载体,开展立体式宣传。公共机构可利用儿童节、寒暑假等节假日,举办儿童友好开放日、体验日等活动。鼓励在各类公益活动中设置儿童友好主题,推动儿童友好理念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加强儿童友好建设国际交流。比如通过儿童友好城市亚太区域峰会等平台,开展儿童友好建设成果对外宣传推介,加强儿童发展领域国际交流合作,贡献儿童友好中国智慧,以儿童友好促进民心相通。(作者魏义方,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社会发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