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廉政瞭望全媒体记者 曾子芮
当前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手段不断迭代,给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带来了新挑战。近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委办公厅印发了《调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证据指引》,着力破解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发现、取证、定性难题。本刊记者采访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仲民,结合学术研究和实务观察,探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领域的新问题与新进展。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仲民。(受访者供图)
技术迭代带来腐败手段演变
廉政瞭望·官察室:相较于传统腐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在内涵界定上有哪些核心差异与关联?这些特征在具体场景中如何体现?
李仲民:相较于传统腐败,二者的核心差异很明确:传统腐败多是直接的权钱交易,行为较为显性,涉及的对象、环节一目了然。而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披着“合法”外衣的权力寻租,像期权腐败、影子公司、亲属挂名领薪这些形式,手段隐蔽、利益链条复杂,还常和正常的商事活动、人情往来交织。
新型腐败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传统腐败为规避监管而演变出的升级形态,是延时性、间接性的利益变现,需要穿透式核查才能发现。传统腐败是新型腐败的基础,新型腐败是传统腐败的衍生形式。在具体场景里,比如国企高管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国有资产,或是官员退休后才兑现任职期间的“约定利益”,这些都是典型体现,其特征是以合法形式掩盖腐败实质。
廉政瞭望·官察室:当前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呈现出哪些新趋势、新变化?
李仲民:最显著的变化是利益输送更趋向“延时化”“期权化”,不再局限于任职期间即时变现,而是约定退休后、离职后兑现利益,形成权力的“续航”。另外,关联主体更隐蔽,从直接亲属延伸到远亲、朋友、特定关系人,通过多层代持、嵌套交易模糊利益关联。腐败手段也更具伪装的“合规性”,刻意借助商事流程、行业规则掩盖权钱交易本质。
廉政瞭望·官察室:依托新业态、新领域滋生的腐败样态与社会发展、技术进步存在怎样的关联?
李仲民:的确,依托新业态、新领域的新型样态正在不断涌现。比如在数字经济领域,有人通过算法调控等方式输送利益。在金融科技领域,利用私募基金、信托产品、数字货币等进行隐蔽利益转移。还有在直播带货、网红经济中,通过虚假交易为特定主体谋利,甚至借助虚拟资产等新兴概念规避监管等。这些新样态的产生与社会发展、技术进步深度绑定。
一方面,新业态、新领域的规则体系尚未完善,存在监管空白和模糊地带,为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既提升了经济运行效率,也被腐败分子利用来构建隐蔽利益链条,使得腐败行为更难被察觉,本质上是腐败手段随社会生产力发展、技术迭代而发生的适应性演变。
取证难是治理难点
廉政瞭望·官察室: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蔓延的驱动因素有哪些?
李仲民: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不是简单的权力寻租升级,而是精准适配监管环境、技术条件和社会规则的系统性腐败形态。主观上,腐败分子越来越追求“安全可持续”,他们的侥幸心理和贪婪诉求更具隐蔽性,借“合法外衣”消解负罪感。客观环境方面,数字技术、金融创新为隐蔽利益输送提供支撑,新业态新领域监管滞后,部分领域权力运行不透明、审批监管有缝隙。同时,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不够完善,导致理想中的穿透式监管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难以落地。
廉政瞭望·官察室:据您了解,目前司法实务中查办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面临哪些突出难点?
李仲民:目前司法实务中查办这类案件的难点既和腐败行为自身的隐蔽性、跨域性有关,也集中在证据获取、法律适用、定性定量这三个核心环节上。
首先是证据获取难。从腐败行为特征层面看,一是隐蔽性带来的识别难。这类腐败多以商事活动为外衣,比如通过多层股权代持、虚假关联交易转移利益,或是以“咨询费”等名义输送好处,表面上完全符合市场规则,很难与正常经济行为区分。二是跨区域导致调查难,比如利用海外离岸公司隐匿资产,或是借助数字平台在不同省份间完成利益输送。对于这些案子,需要多部门、跨区域协同,协调成本高且效率受限。而且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证据多为间接证据,容易被篡改、销毁,且利益关联方往往形成“攻守同盟”,言词证据获取难度大。比如查办期权腐败时,任职期间的“口头约定”无书面凭证,离职后兑现利益又间隔数年,证据链极易断裂。
法律适用也存在困难。新业态下的腐败样态,如数据寻租、算法腐败等,现有法律条文缺乏明确对应条款,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模糊,在实务中通常存在较大争议。
最后是定性定量难。这类腐败的利益价值认定复杂,比如虚拟货币、数字藏品等新型资产的价值评估缺乏统一标准。同时,多人参与的圈层化腐败中,各主体的责任划分、违法所得的追缴范围,也给办案带来极大挑战。
廉政瞭望·官察室:相较于传统腐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在寻找和构建证据链上存在哪些不一样的挑战?
李仲民:相较于传统腐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在证据链构建上更具挑战,核心难点集中在证据隐蔽性、关联性、时效性三个维度。传统腐败的证据链多是“一对一”的直接证据,比如现金、实物贿赂,查证路径清晰;而新型腐败的证据多为间接、碎片化的电子数据、金融流水、商事合同等,且常被合法交易包装,比如多层股权代持协议、虚假咨询服务合同,要证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需要穿透式核查,难度极大。同时,利益关联链条跨主体、跨领域,比如通过远亲、朋友的影子公司中转利益,证据关联性的认定需要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另外,期权腐败的“行权”周期长,任职时约定、离职后兑现,证据时效性差,容易因时间跨度大导致关键证据灭失。这些挑战容易降低查办效率,拉长办案周期,也影响定性精准度,容易出现罪与非罪的争议。突破瓶颈,一方面要强化大数据侦查,整合金融、工商、税务等数据,通过数据建模锁定异常关联;另一方面要完善证据规则,明确新型腐败的证据采信标准,同时加强跨部门协同,实现穿透式核查,构建完整证据链。
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防治体系
廉政瞭望·官察室:针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特征与生成机制,我们应如何防治?
李仲民:针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特征与机理,必须构建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惩戒环环相扣的全链条防治体系,核心是堵漏洞、强监管、严震慑,形成治理合力。事前预防要突出“源头防控”,一方面健全权力制约机制,推进重点领域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尤其是金融、国企、数字经济等腐败高发领域,明确权力边界。另一方面强化廉政教育和家风建设,破除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同时加快新业态新领域的规则补位,填补监管空白。
事中管控要聚焦“动态监测”,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搭建监管平台,整合工商、税务、金融等多部门数据,对关联交易、股权代持、异常资金流动等风险点实时预警。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实现穿透式核查,及时发现隐蔽的利益输送行为。
事后惩戒要强化“震慑效应”,既要严格依法查办案件,明确新型腐败的法律适用标准,加大对期权腐败、影子公司等行为的惩处力度,追缴全部非法所得;也要落实“一案双查”和以案促改,推动相关领域制度完善,同时强化警示教育,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
廉政瞭望·官察室:现有技术手段在实践中存在着哪些困难?
李仲民:搭建智能化新型腐败识别路径,实践中仍面临不少技术瓶颈:一是数据壁垒尚未完全打破,跨部门、跨区域数据共享存在制度性障碍。二是算法模型的适应性不足,新型腐败手段迭代快,模型易滞后。三是技术与业务融合不深,懂技术的不懂办案、懂办案的不懂技术,影响识别精准度。
破解定性难,规范取证提供指引
廉政瞭望·官察室:近日,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委办公厅印发了《调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证据指引》(下称《证据指引》)。虽然全文尚未公布,但在您看来,《证据指引》能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防治工作带来哪些指导?
李仲民:反腐败高压下新型腐败、隐性腐败手段不断变异,导致发现、取证、定性“三难”,严重挑战司法实务与纪检监察工作。为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部署,响应习近平总书记“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有效办法”的要求,亟需统一证据标准、规范取证流程。新文件的核心导向聚焦三点:一是坚持法治思维,立足法定证据标准,衔接刑事审判证据规则,明确取证要点与标准;二是突出问题导向,类型化梳理二十余种新型腐败形态,针对犯罪构成要件列明取证重点;三是推动规范化办案,提升调查取证的法治化、正规化水平,让“新型不新、隐性难隐”。
廉政瞭望·官察室:结合司法实务与学术研究,您认为在落实《证据指引》过程中,可能面临哪些执行难题?如何最大化发挥《证据指引》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
李仲民:执行《证据指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难题与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难点基本一致。其中,基层办案人员既需精通法律与纪检监察业务,又要掌握大数据、金融、区块链等专业知识,复合型人才短缺,未来有可能会对《证据指引》的理解与适用存在偏差。
为了使《证据指引》最大化赋能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的治理,应完善配套机制,并加强人员能力建设。未来在实务工作中,可能需要根据《证据指引》细化操作细则,针对不同领域制定专项取证手册,开展专题培训,提升办案人员对新型腐败证据规则的适用能力,还需要逐步建立类案指导机制,总结典型案例的证据构建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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