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一枚装在鉴定盒中的“康熙通宝”钱币,在某二手平台以6800元成交,结果在买卖双方复检的过程中,却被同一家鉴定机构判定为“不适合评级包装”。

1月12日,封面新闻记者联系到买家张凡,他介绍,大概七年前,他在二手交易平台上购买了一枚直径27.4毫米的清代“康熙通宝套子钱”,上面印有北京某鉴定公司的评级信息。但在到货之后,朋友却告诉他,该钱币与真品有差别。于是,他将同一款钱币寄到该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这次,鉴定机构却认定为与原币有差异,达不到真品状态,退给了他。

这让张凡懵了,心想自己岂不是被骗了?于是,他将卖家和鉴定公司一同告上法庭。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卖家需退还张凡购币的6800元,并且鉴定公司也需赔偿他包括鉴定费在内的3160元。围绕“古钱币”的真假乌龙,一场关于收藏品交易、鉴定责任与消费者权益的复杂争议也由此展开。

张凡花6800元购买的“康熙通宝套子钱”(受访者提供)

男子在二手平台花高价购买“古钱币”

印有权威鉴定机构评级信息

张凡是一名古钱币爱好者和收藏家。时间回到2019年2月13日,他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浏览时,被一枚“康熙通宝套子钱”吸引。

商品页面显示,这枚钱币已被国内一家头部鉴定机构——北京某某公司封装入盒并进行评级,评级为“美75”,编号“80726010”。卖家毛某对这枚钱币的标价为10888元,并附上了这家公司的封盒二维码。

最终,张凡与毛某以6800元的价格成交。

张凡告诉记者,最初他之所以购买这个钱币,一是为了收藏,二是觉得对方封装盒上有标签和二维码,那么真实性和品质也有保证,出于对权威机构的信任,他才下单。

但是,原本以为“淘到宝”的他,却遭遇了一次戏剧性的转折。2024年3月,一位朋友在观赏完他的收藏品后提出疑问,这个钱币似乎和真品不太像,认为钱币“与真品有差别”。

“不会吧?这可是我花高价买的,还有证书的。”虽然也不太愿意相信这是假的钱币,但为求安心,张凡决定送检复评。

卖家毛某对这枚钱币的标价为10888元

古钱币多年后复检却现戏剧转折

被认定与真品有差异不予评级

2024年3月29日,张凡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公证处的见证下,对装有上述钱币的盒子进行破拆,取出了里面的钱币,然后将该钱币通过快递邮寄给北京某鉴定公司进行重新评级。

结果让人意外。他收到该公司发来的评定结果为:“原币退回,不适合评级包装。”该公司收取鉴定费160元。

张凡说,该公司回复的“原币退回”是指不适合评级包装,说明委托评级的钱币和真品有差异,达不到真品的状态,所以不入盒,裸币返还。

“同样的钱币,同一家机构,为啥两次评级出来的结果不一样?”时隔多年后,围绕这枚钱币,同一家鉴定机构却得出“真”与“非真”的相反结论,这让张凡感到被欺骗了,他认为卖家在卖假货,而鉴定机构的失误评级,也误导了他的购买决策。于是,他一纸诉讼将卖家和鉴定公司起诉至法院。

张凡花6800元购买的“康熙通宝套子钱” 印有北京某公司的评级信息(受访者提供)

古钱币到底是真是假?

鉴定公司表示评级方法在更新,存在失误

张凡将卖家毛某和鉴定机构北京某公司诉至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要求毛某“退一赔三”,包括退还购币款6800元并三倍赔偿20400元,且北京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要求北京某公司另行赔偿14500元。

在庭审过程中,因北京某公司对张凡现持有的钱币与毛某于2018年11月委托其评级的钱币是否为同一枚币存疑,张凡申请了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鉴定过程中,北京某公司认可是同一枚钱币。

记者获取到的一份判决书内容显示,在一审过程中,北京某公司表示,同一枚钱币前后两次评级存在差异的原因为,两次评级相隔近六年时间,期间,公司评级师团队经历了多次学习与调整,且公司定期组织评级师进行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持续培训,辅助鉴定技术也在不断优化与升级。“因古钱币较为特殊,目前藏品评级结果的评判过程是以多名专业评级师的经验判断为主,在必要的时候借助机器辅助的形式。”

该公司称,作为人工评级的评判方法,在客观上无法绝对避免失误的发生,且在不同时期的评级鉴定师对同一枚钱币可能会有不同的见解,这也是人工评级的局限性。

该公司表示,公司对此次评级失误愿意积极承担责任,但表示仅收取了少量评级费用,且未参与毛某与张凡之间的交易,因此如需承担责任,应依据公司官网公布的服务协议条例进行处理。

张凡花6800元购买的“康熙通宝套子钱”(受访者提供)

一审判决仅鉴定公司需赔偿 

二审改判卖家也需退款

张凡说,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他对毛某的全部诉请,仅酌定北京某公司赔偿其3000元及鉴定费160元。张凡不服,上诉至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凡在上诉书中坚称,自己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他援引司法判例,主张购买文玩是出于欣赏爱好的精神生活消费。在他看来,毛某作为二手交易平台的店铺经营者销售假币构成了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而对于北京某公司,张凡认为该公司前后矛盾的评级结果存在明显过错。他依据该公司官网公示的《GBCA鉴定评级服务协议》第六条,主张应按市场价值赔偿,并提交了阿里拍卖网上一枚标价14500元的类似钱币作为证据。

面对指控,毛某和北京某公司也提出了自己的说法。

毛某本人未出庭,但其行为性质成为此次庭审的焦点。二审法院认为,毛某在二手平台出售有鉴定依据的“康熙台套子台”,张凡以68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钱币,但经北京某公司复检,确定该钱币为假,张凡购买案涉钱币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张凡有权主张毛某退还案涉购币款。

北京某公司在代理答辩中强调,毛某在二手平台出售闲置钱币属于偶发性个人交易,不具备持续经营性,因此不属于《消法》定义的“经营者”。该公司否认存在欺诈,强调古钱币鉴定尚无国家标准,主要依赖鉴定师个人经验。“人工评级客观上无法绝对避免失误。”其代理律师也在庭上表示,“不同时期、不同鉴定师对同一枚钱币可能有不同见解。”

对于赔偿金额,该公司认为一审酌定的3000元已属偏高。他们提交了来自多个交易平台的交易数据,显示类似品相(美75-美85)的“康熙通宝”成交价在1000多元至2000多元区间波动。而针对张凡提出的14500元平台截图,该公司反驳称,这个价格仅为卖家自定价,并无成交记录,且那枚钱币评级为“美85”,与案涉钱币的“美75”存在品级差异,不可简单类比。

最终,在2025年5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1. 撤销一审法院盐亭县人民法院的判决;2.卖家毛某需向张凡返还购币款6800元;3. 北京某公司需向张凡赔偿3000元并支付鉴定费160元;4. 驳回张凡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三倍赔偿、连带责任、高额赔偿及律师费等)。案件受理费也由三方分担。

张凡花6800元购买的“康熙通宝套子钱”(受访者提供)

当事人说法:

法院判决后至今尚未收到退款和赔偿

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记者注意到,在判决书中强调了清代古钱币属于古玩、收藏品,具有投资属性,并非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购买的商品,因此本案不适用《消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同时,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卖家毛某在出售时存在主观欺诈故意。然而,尽管不构成欺诈,但钱币经复检为假,导致张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依据《民法典》,毛某作为卖方未能提供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已构成违约。因此,法院判决毛某向张凡返还全部购币款6800元,这部分支持了张凡的上诉请求。

2026年1月12日,记者再次联系到张凡,他说,从判决至今已过去半年时间,今天北京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才联系他说要支付赔偿金,而他至今仍未收到毛某的退款。随后,记者尝试联系卖家毛某,在多个平台都未获回复。同时,记者也跟北京某公司取得联系,该公司一名负责递送评级的客服工作人员称,根据张凡提供的评级编号和材料,可以查询到相应的评级产品信息,但由于目前系统原因,一些关于诉讼信息的内容,需要上报给专业负责的部门之后才能做回复。

(为保护受访者隐私,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