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钰然
2025年12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新法发布之际,正值中国系统推进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和全球治理倡议,加快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阶段。修订工作积极贯彻党中央“十五五”规划建议中关于“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要求,坚持立足国情与对接国际规则并重,集中体现了中国作为民航大国在国际航空法律秩序中的责任担当。
中国民航始终坚持“安全、秩序、高效、环保、可持续”的发展理念,与世界各国在国际民航组织框架下同呼吸共命运,反对任何形式的单边主义和航空霸凌行为。围绕领空主权、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航空器机上安全保卫等议题,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坚持对接国际规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法秩序并与多边机制接轨,全面彰显中国对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和维护国际规则的法治承诺。
对接国际规则,履行公约义务
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通篇融汇了与国际民航规则接轨的理念,主动将国内立法置于国际法框架下进行完善,在多个条款中体现了遵守和执行中国所参与国际公约的承诺。新法既针对中国民航发展的现实需求进行创新,又以国际航空法为标尺加以校准,充分展现了我国善用国际法规则治理民航事务的制度思路。首先,新法确认了国际民航的基本准则,在第二条重申中国对其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主权。其次,新法通过“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专章,明确国际私法规则,充分体现我国履行国际法义务的严肃态度。最后,新法在航空运输责任等具体制度上与国际公约接轨。以旅客赔偿责任为例,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将航空事故致人伤亡的赔偿限额与我国加入的国际民航公约标准直接挂钩,从而确保国内规则与国际通行标准一致。此外,新法第二百六十条还明确国际条约的优先适用原则,强化了国内法对我国国际条约义务履行的制度支撑。
引领全球治理,推动多边合作
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第二百二十六条重申中国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方针,推动我国由“市场主导者”向“标准引领者”转变。民航具有高度国际化特征,各国需要依托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平台,共同应对安全与发展挑战。新法通过国内立法落实了我国对多边规则的支持承诺。在航空减排、飞行安全等全球议题上,中国将更加主动地参与制定和完善全球航空安全标准、空管规则等,从而由跟随者逐步走向引领者。同时,我国坚持通过双边运输协定开放航权市场,新法增加了“根据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开放航权”的规定,强调按照双边协定开展国际航班运输。新法作为“民航治理中国方案”的制度载体,通过规则完善和制度衔接,为全球民航业提供重要的法治支撑,彰显了我国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坚定立场。
反制单边霸权,维护公平正义
面对复杂的国际形势,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在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加入了对抗单边限制措施的规定,明确指出如果任何国家或地区在民用航空运输和民用航空器制造相关领域对中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其他类似措施,中国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反制措施。该条款在国内法层面确立了对等反制措施的合法性,为抵御不合理制裁和打压提供了法律依据,体现了我国维护航空主权和发展利益的坚定态度。
近年来,个别国家出于保护主义乃至霸权主义考量,频频采取“长臂管辖”、技术封锁、歧视性政策等手段干预正常的国际民航合作与竞争。例如,美国在中国商飞C919大型客机的适航认证过程中设置了多重技术壁垒,以国家安全为由对该机型实施单边封锁,严重干扰了中国自主研制的大飞机获得国际适航资格和市场准入。随着全球低空经济快速发展,美国联合其他西方势力对我国无人机高科技企业的打压也屡见不鲜。这一系列单边主义行为严重损害了全球民航业的公平有序发展。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设立正是对这种现实状况的回应。它警示国际社会,若有人试图单方面将民航规则作为工具实施打压,中国将通过法律赋予的对等反制手段予以应对。这既是维护国家主权和企业利益的自卫措施,也表明了中国捍卫多边主义原则的决心,有助于倒逼有关国家慎重行事,避免国际航空合作遭受无端破坏。
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的出台只是一个起点。展望未来,中国将继续坚定不移地反对任何形式的单边主义和航空霸凌行为,在多边主义的跑道上阔步前行。新法有机地将国家主权和国际责任相结合,清晰表明中国不是通过对抗破坏规则,而是通过法治完善规则、通过制度守护秩序,为国际航空治理提供稳定、可预期的中国方案。新法将助力中国进一步加强与世界各国在民航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航空秩序,为全球民航事业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
(作者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弘毅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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