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1月9日发布《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的通知》,进一步优化个人账户共济政策,打破地域限制,强化家庭互助功能,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共济范围从省内拓展至全国。

通知明确,跨省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近亲属。共济关系可由双方自愿建立或解除,参保人医保关系变动时该关系自动解除,且一人可与多人互建共济关系。

共济资金可用于支付被共济人就医购药的个人负担费用、居民医保及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在共济额度内,共济人不能再使用该额度的个人账户资金。关系解除后未使用额度返还共济人账户。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等要求,加快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使用,支持近亲属就医购药、参保缴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省共济关系管理

(一)共济对象范围。跨省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称“共济人”)的近亲属(以下称“被共济人”),被共济人为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二)共济关系建立。共济人按规定与近亲属建立共济关系。一个共济人可与多个近亲属建立共济关系,一个被共济人也可以接受多个近亲属共济。

(三)共济关系解除。共济人或被共济人均可办理共济关系解除。共济人或被共济人的医保关系发生终止、跨统筹地区转移等变动时,共济关系自动解除。

二、跨省共济资金使用范围

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设立个人医保钱包,共济人通过医保钱包为被共济人设定共济额度,实现职工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支付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符合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以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个人医保钱包实行虚拟额度管理,要严格执行医保基金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将医保基金实际拨入个人医保钱包。

在共济额度内,共济人不能再使用该额度的个人账户资金,被共济人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可共济结算。共济关系解除时,被共济人尚未使用的共济额度自动恢复至共济人个人账户。

三、跨省共济资金清算管理

(一)资金清算范围。个人账户跨省共济支付的就医购药和参保缴费的费用,统一纳入清算范围,按月开展全额清算。

(二)资金清算流程。跨省共济资金参照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流程,由国家统一清分,省市分级清算,与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工作同步开展。各级医保部门做好个人账户跨省共济资金确认和清算工作,省级医保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通过财政专户协同做好清算资金划拨和收款工作。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负责协调和督促各省份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各省份可依托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实现跨省共济资金及时清算。资金规模根据共济情况测算确认、动态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跨省共济工作,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统筹谋划,迅速落实推进,同时做好对共济资金的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划拨资金,医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对账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二)完善信息支撑。各级医保部门要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做好本地医保信息系统功能对接改造,实现业务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一体化运行和管理。省内共济工作可参照跨省共济执行。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2025年12月24日

(主动公开)

*上下滑动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