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诉讼诚信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当事人逾期举证、虚假陈述等行为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为推进诚信诉讼建设,营造良好诉讼环境,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对一批诉讼过程中逾期举证、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作出司法惩戒决定。
案例一
消极应诉, 败诉后才提交证据?
唐某在一审中消极应诉、未举证,败诉后于二审才提交关键还款证据,导致案件改判,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法院认定其行为妨碍审理,罚款1000元。
案例二
为达胜诉目的, 逾期举证?
尹某在一审中未提交全部还款证据,二审时为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才提交,导致一审事实认定错误。虽最终还款金额被扣减,但其逾期举证行为仍被认定为不诚信,罚款1000元。
案例三
一审完全弃权, 二审突击举证?
肖某在一审中拒不到庭、拒不举证,败诉后于二审才申请调查令提交还款证据,导致一审裁判被改判、程序空转。其行为严重扰乱诉讼秩序,罚款2000元。同案原告宋某在法庭询问时未如实陈述收款情况,妨碍事实查明,亦被罚款2000元。
案例四
当庭虚假陈述, 事后被证据推翻?
谢某在庭审中多次坚称未收到还款,直至对方出示还款凭证后才予以认可,且无法合理解释前后矛盾。法院认定其构成虚假陈述,罚款1000元。
案例五
提供虚假证据, 拖延诉讼?
徐某作为被告在第一次庭审后提交新证据(包含另一被告公章的打印材料),并在与该被告电话沟通中承认该证据系虚假证据,实际意图为要求对方在庭审中提出异议并申请印文鉴定,达到拖延诉讼程序的目的。经法院传唤,徐某认可通话录音真实性,但拒不承认其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无具结悔过表现。法院认定徐某为逃避债务责任,拖延诉讼,故意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主观恶意程度较大,罚款15000元。
【法官提醒】
提交证据是当事人的权利,更是法定义务。及时、全面、诚实地举证与陈述,是案件得以公正高效审理的基础。任何企图通过“一审不举、二审再交”“虚假陈述”等“小聪明”规避责任、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不仅难以得逞,更将受到司法的严肃惩戒。
司法惩戒的目的绝非仅为罚款,更在于通过适时的警示与制裁,教育引导诉讼参与人遵守诉讼规则,强化证据意识,弘扬诚信诉讼理念。天府新区法院将持续强化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规制与惩戒,坚决维护诉讼秩序与司法权威,以实际行动践行“惩、治、防”结合的理念,助力构建诚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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