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
内政发〔2025〕2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用地审批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和委托事项
(一)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权限内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权限内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实施建设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以上授权和委托事项不包含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
二、有关工作要求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授权和委托事项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承接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完善配套措施;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授权和委托事项范围内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等具体工作。除保密需要外,承接的授权和委托事项均要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办理。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核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严格审查是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是否符合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要求;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征收情形、是否依法履行征地前期程序,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要及时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组织审查并履行批复程序,不断提高审批效率。要于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办理情况。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做好用地审批政策解读,强化业务培训,规范审批流程,健全审批制度。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各地区承接的用地审批事项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发现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审批等重大问题的,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收回授权和委托事项。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前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的用地审批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编辑:张艳利
校对:董文喆
二审:李珍
三审:李中锋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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