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高空抛物引发的刑事案件。69岁的李老太从12层自家阳台向外抛掷生活垃圾,结果造成楼下车辆损坏,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李老太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判令李老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女士车辆维修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073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8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李老太在位于房山某小区12层的家中,将装有厨余垃圾、生活垃圾的垃圾袋从12层阳台扔下。垃圾袋掉落至楼下南侧停车场,恰好砸中被害人苏女士停放于此的白色汽车,造成车辆前挡风玻璃、雨刷器等部件损坏。

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排查垃圾袋内购物标签等线索,依法将李老太传唤到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修车票据等证据,主张因李老太高空抛掷垃圾致使车辆损坏,产生了车辆维修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老太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李老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同意赔偿苏女士车辆损失。法院根据被告人李老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庭后提示,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看似随意的一个举动,却可能对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不可预估的损害。本案中,李老太仅图一时方便,从12层高空抛掷生活垃圾,导致他人车辆受损,既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赔偿经济损失,付出了沉重代价。法官提醒市民,居住高层楼宇时,务必摒弃“高空抛物无关紧要”的错误认知,守好“头顶安全”,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空抛物行为符合“其他危险方法”属性且“危害公共安全”时,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若高空抛物行为本身不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同等程度的危害性,或虽然其行为手段具有相当的危险性,但结合案发时间、地点等因素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时,应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实施高空抛物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发生竞合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北京日报(ID:Beijing_Daily)记者 张宇 通讯员 吴明慧【转载请注明来源:北京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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