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高空抛物引发的刑事案件。
69岁的李老太从12层自家阳台向外抛掷生活垃圾,结果造成楼下车辆损坏,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李老太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判令李老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女士车辆维修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073元。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8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李老太在位于房山某小区12层的家中,将装有厨余垃圾、生活垃圾的垃圾袋从12层阳台扔下。垃圾袋掉落至楼下南侧停车场,恰好砸中被害人苏女士停放于此的白色汽车,造成车辆前挡风玻璃、雨刷器等部件损坏。
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排查垃圾内购物标签等线索,依法将李老太传唤到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修车票据等证据,主张因李老太高空抛掷垃圾致使车辆损坏,产生了车辆维修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老太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李老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同意赔偿苏女士车辆损失。法院根据被告人李老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法官庭后提示,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看似随意的一个举动,却可能对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不可预估的损害。本案中,李老太仅图一时方便,从12层高空抛掷生活垃圾,导致他人车辆受损,既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赔偿经济损失,付出了沉重代价。
法官提醒市民,居住高层楼宇时,务必摒弃“高空抛物无关紧要”的错误认知,守好“头顶安全”,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
编辑 | 咕噜
来源 |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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