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御顺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顺金融”)通过各种渠道对外宣传,但是在签合同的时候却以北京金明煜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收款(以下简称“金明煜公司”)。

这种情况除了可能给借款人

带来风险外,

相关操作本身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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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治周末》记者 吕静

责任编辑|肖莎

视觉编辑 | 王雪

《法治周末》记者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御顺金融的经营范围包括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金融信息技术外包;软件开发;数据处理;贷款手续代办服务;合同履约担保;个人消费担保;项目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

金明煜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接受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公共关系服务;销售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工艺品(除电子产品、服装等实体店);软件开发;软件咨询;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市场调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旅游信息咨询;翻译服务;包装装潢设计;模型设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工艺美术设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

根据经营范围,御顺金融可从事“贷款手续代办服务”,而金明煜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为“经济贸易咨询”等业务。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振宇认为,金明煜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济贸易咨询等业务、却收取贷款服务费的做法,涉嫌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需按登记事项经营)的规定,属于超范围经营;若二者通过“御顺揽客+金明煜收费”模式变相收取高额服务费,涉嫌构成规避监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合作。

此外,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新金融法学中心主任陈燕红指出,目前我国尚未针对线下贷款中介设定全国统一的特殊行政许可,但需满足核心条件:一是经营范围包含居间、贷款代办等相关业务;二是遵守民法典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履行如实报告义务;三是符合金融监管要求,如《助贷新规》要求金融机构与助贷机构合作实行名单制管理,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归集资金等。此外,部分地区可能要求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具体需遵循地方监管规定。

那么,在监管实践中,

“助贷机构”与“贷款中介”

是否有明确区分?

宋振宇分析,助贷机构与贷款中介在监管层面存在明显边界——助贷机构参与深度服务(如风险评估、资金撮合),需资质备案与费用透明;贷款中介则为基础居间服务。

尽管《助贷新规》对“助贷”进行了明确定义,但在实践中,助贷机构与贷款中介的边界有时会变得模糊。一些机构可能同时扮演着两种角色,或者在不同的业务场景中切换身份。例如,一个平台可能一方面与银行合作开展助贷业务,另一方面也为一些客户提供独立的贷款中介咨询服务。这种身份的模糊性给监管带来了挑战,在具体事实及性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具体到这个案例,虽然御顺金融与需求方签署《融资居间服务协议》并收取服务费,表面看起来更像是贷款中介,但其也有额度承诺、银行合作、银行客户经理驻点等话术或行为,不排除实质上是‘助贷机构’的可能性,此时便应当遵守《助贷新规》等严格合规要求。”宋振宇认为。

宋振宇还表示,对于御顺金融经营范围中的“贷款手续代办服务”这一表述,其法律含义应被严格限定在“代办”的字面解释之内。

具体而言,此类服务通常指中介机构接受借款人委托,代为办理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的具体、程序性事务。御顺金融在实际经营中,并不仅局限于提供“贷款手续代办服务”,而是深度参与了营销招揽和信息匹配等核心环节。这些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代办”的范畴,不再是被动地执行客户的指令,而是主动地、专业地介入到贷款交易的发起和撮合过程中。

从法律性质上看,这些行为构成了典型的金融居间服务或金融信息服务,其目的是通过专业的信息处理和匹配,促成借贷交易的达成。因此,无论御顺金融在合同中如何命名其服务,其在实际经营中扮演的角色,已经是一个主动的交易促成者和信息中介。这种实质重于形式的业务模式,已经超出了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所限定的边界。

记者就前述相关问题试图联系御顺金融,多次拨打其在“企查查”平台公示的官方电话,均未能接通;随后又向其官方邮箱发送邮件。截至发稿前,尚未收到该公司针对相关问题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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