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达州市持续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扎实推进,形成一批典型案例。为促进交流互鉴、加强警示教育,进一步提升整治成效与肉制品质量安全水平,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通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通川区某水产批发部销售不合格草鱼案和通川区某水产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鲫鱼案

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检,通川区某生鲜超市销售的草鱼和鲫鱼均检测出含有禁止添加的“五氯酚酸钠”。经查,被抽检草鱼和鲫鱼分别系通川区某水产批发部和通川区某水产经营部从达州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养殖户购进。通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一项及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通川区某水产批发部和通川区某水产经营部进行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检出禁用药物“五氯酚酸钠”,直接指向养殖环节违法使用投入品的突出问题,为加强源头治理敲响警钟。“五氯酚酸钠”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常被用作除草剂、杀菌剂等,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五氯酚酸钠”是违法行为。
案例二:达州市达川区渡市镇唐某某生态养殖家庭农场经营未经检疫猪肉案

2025年1月3日接到举报人反映:其于2024年12月17日在抖音平台“唐姐家的农场”直播间购买了现杀藏香猪肉,购进数量2公斤,商品总价270元。举报人收到后发现其购买的猪肉表皮未加盖动物检疫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印章。2025年1月7日达川区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的“达州市达川区渡市镇唐某某生态养殖家庭农场”进行核查,现场调取抖音销售记录,且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在抖音平台销售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确认举报情况属实。经查,当事人唐某某于2024年12月17日至2024年12月22日将自己农场养殖的藏香猪进行私人屠宰后,没有通过检验检疫直接在抖音平台上销售,该行为未履行法定检疫程序,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2025年1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猪肉已销售完毕,共销售未经检疫的藏香猪肉24.85公斤,销售金额2067元。本案货值金额为2067元,违法所得2067元。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直播平台销售未经检验检疫食品,逃避线下监管,反映新型食品安全风险。本案依托消费者举报发现,凸显社会共治的重要性。涉案小型主体常因法律意识薄弱或检疫成本考量而违规,此次查处及时阻断了问题肉品通过网络进一步扩散。建议消费者网购肉类时,应主动索要并查验“两章两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注意留存购买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举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案例三: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万源市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并虚假标注案

2025年2月24日至3月20日,万源局接到多起针对抖音平台销售的茶焗猪肝产品的投诉举报,主要涉及未标注生产日期、营养成分标注错误、涉嫌出借生产资质等违法行为。经查明,万源市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于2025年1月1日起在万源市官渡镇官渡社区廖家岭组从事食品生产活动,通过抖音平台对外销售。另查明,2025年1月1日至2月27日期间,当事人因无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的食品上架抖音平台时无法通过审核,自行从网络获取其他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许可信息,并在其生产的上述产品外包装标签上虚假印制受委托生产商信息。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和经营的食品标签与包装分离、含有虚假内容、未标注生产日期、营养成分表标注错误的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3123.2元;没收违法生产的茶焗猪肝成品25袋,半成品猪肝7.5kg,原材料鸡蛋5kg,食品标签2088张;罚款9519.19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直播带货食品违法案件,精准打击了当前网络直播带货中存在的无证生产、虚假标注等突出问题,有效规范了新兴电商销售模式下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本案的查处为加强网络直播带货食品安全监管积累了实践经验,对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示范作用。
案例四:开江县某小吃店涉嫌经营用鸭肉冒充牛肉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24日,开江局收到投诉举报,反应开江县某小吃店所售卖的牛肉小串疑似鸭肉。经查,当事人购进预包装食品原料“串串小时代”(品名:牛肉风味小串;净含量:1千克;规格30支×10把;配料表:鸭肉、生活饮用水、白砂糖、食用盐、味精、香辛料;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辣椒红),购进后在美团平台上作为套餐项目“签签芝麻牛肉”进行加工售卖。截止2024年12月26日开江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共销售了19份(1份10串),销售单价为6.88元/份,违法所得为130.72元。开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警告,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查处的网络餐饮“挂牛头卖鸭肉”虚假宣传案件,对规范网络外卖食品标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投诉举报线索,实现了线上经营行为与线下实体核查的有效衔接,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可复制的监管模式。虽然涉案金额较小,但监管部门依法从严处罚,有力震慑了食品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件五:宣汉县某土特产门市生产经营假冒牛肉制品案

2025年1月4日,宣汉县公安局和宣汉市场监管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在宣汉县某土特产门市内检查发现肉干制品若干和326个包装袋(其上标有:高原特产,优.手撕牛肉干.自然.美味.健康)。执法人员对标称的“手撕牛肉干”进行了执法抽样。经检验,标称“手撕牛肉干(五香味)”、“手撕牛肉干(麻辣)”的牛肉干制品均检出猪肉成分。调查查明,当事人在淘宝平台购买了猪肉干制品及印有“手撕牛肉干”字样的包装袋,自行分装后,以“手撕牛肉干”的名义在其门店进行销售。此外,当事人还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并根据客户距离远近,采取快递配送或送货上门的方式销售涉案产品,销售范围涉及四川达州、重庆等多地。截至案发,该案涉案金额共计40余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宣汉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局进一步侦查。经两部门共同努力,现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捣毁制假窝点1个。
典型意义:本案对维护地方特色食品声誉、保障群众食品安全具有显著成效。通过快速锁定以猪肉冒充牛肉制售假劣产品的违法事实,市场监管与公安部门形成执法合力,实现了从快从严查处,推动建立了肉制品行业“检打联动”长效机制,有效净化了地方特产市场秩序。(杨敏 李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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