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12月18日,记者从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男子在第三次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判令男子向前妻支付经济帮助金25万元。

原告兰某与被告余某原系夫妻,双方1998年结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2008年起,原告兰某在深圳务工,余某在家照顾孩子和家庭,家里生活等开支由兰某负责。兰某在深圳工作期间,起初每年都会回家与家人团聚,但2020年正月至今,兰某未再回家,双方也未再共同生活。2022年以来,兰某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被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

近日,兰某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余某则提出,若法院判决离婚,请求兰某支付100万元的经济帮助金。

法院审理还查明,2012年,余某因哥哥患尿毒症,曾自愿将自己的左肾捐给哥哥;2019年,余某因子宫肌瘤接受子宫及输卵管切除手术,近年来更被诊断为失眠、焦虑抑郁状态;2024年10月余某退休,月退休金2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特殊人身关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许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双方自2020年正月以来分居多年,根据双方的陈述能看出,原被告双方在分居期间少有联系,过年和节假日期间也未团聚,已多年缺乏感情的交流,且原告已两次提起诉讼离婚均未准许。无论是双方生活上的疏离,还是行为上的抵触都显示夫妻感情难以维系,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诉请离婚应当予以准许。

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时间、余某的健康状况、经济能力、兰某的收入情况以及余某未来生活所需,法院最终酌情判定兰某向余某支付经济帮助金25万元。

法律小贴士



什么是离婚经济帮助金?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救济措施,旨在保障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符合条件的有负担能力方应给予适当帮助。该制度的适用条件包括请求方存在离婚时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无住房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帮助形式可为一次性补助金、房屋居住权或所有权等,具体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

该制度自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以来,历经数次调整。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以“生存权优于身份权”为理论依据,取消对责任财产来源限制,并将生活困难限定为绝对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进一步简化司法规则,形成与家务补偿、损害赔偿分工明确的救济体系。帮助义务在履行完毕、被帮助方再婚或经济恢复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