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

当书法遇上法律,会擦出怎样的火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199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先后进行三次修正。作为产品质量领域的基本法律,产品质量法对规范产品质量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这部法律,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的支持下,法治日报社开展了“‘书·法’系列活动之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活动。

2020年7月11日,由法治日报社主办的“书·法”系列活动正式启动,先后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等20部法律法规。

精彩内容,敬请关注。

作品: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

作者: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标准馆原馆长、技术开发部原主任 刘利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作品: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

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司局级退休干部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直属机关党委书记 张宗溪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作品: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

作者: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退休干部 夏爱民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作品: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民进中央开明画院副院长  封俊虎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作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王杰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来源|法治日报编辑|王芳 刘丹 罗琪校对|谢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