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廉政瞭望全媒体记者 熊力

“一些地方的监狱或是从山上搬到山下、搬至市区,或是原地改建、扩建……现在服刑人员的生活条件已经有了极大改变。监管改造等相关硬件设施极大改善,还有生活卫生、医疗等软件方面也有很大改进,如生活卫生科近年来还会负责服刑人员的日常生活饮食和疾病治疗管理。”自2008年考上公务员,周锋在监狱这行已工作17年。“我个人认为,国家对于这一方面的重视与投入推动了监狱加速进步,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下称《监狱法》)有些内容已落后于当前监管执法实践要求。”

时隔31年,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并列,作为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监狱法》在今年迎来大修。近日,《监狱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结束了公开征求意见。“三十年来,监狱工作经历了三大转型。从封闭管理到开放治理,如引入社会志愿者帮教服刑人员、推进狱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从惩罚为主到教育改造优先,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心理矫治;从经验管理到科技赋能,如智慧监狱建设。”西北政法大学教务处副处长王鹏飞分析,种种因素促成了此次《监狱法》的修订,如在中国式现代化指引下的监狱工作现代化需求,人权保障理念升级,多年来监狱改造实践经验的总结以及监狱学理论的不断发展等都是重要原因。

服刑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服刑期间,我们也讨论过此次《监狱法》修订,大家关注的侧重点不同,比如减刑、假释、能不能提前回家等方面。但我关注到这次修订有一个宗旨,就是‘以人为本’。”韩岳今年5月刑满释放,他此前服刑3年多。服刑期间,他通过报纸等媒介了解到此次修订的信息,此次二审稿新增的40条条文,近三分之一都涉及服刑人员的权利与待遇。

“这一变化有利于改变整个社会的认知,即虽然服刑人员的一些权利会被剥夺、限制,但他们也是合法、正当权益受到保护的一个群体。”某省监狱管理局深耕《监狱法》与相关实务的专业人士徐锐柏表示。他认为,《监狱法》实施以来,我国对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等方面日益提升,且监狱在实施过程中也积累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多方面的经验,需要以法律形式予以总结固化。还有现行的一些政策性文件,有调整的、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监狱法》作出衔接性回应,以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性。

《监狱法》1994年颁布,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监狱的法律地位,即“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这一表述厘清了刑罚执行权的归属。”王鹏飞认为,本次修订,从实际存在的“重监管轻改造”转向“改造优先、兼顾安全”,从对于监狱人民警察(以下简称监狱民警)的“义务责任本位”转向兼顾权益保障与责任担当,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它将推动监狱从“监管型”向“执法改造型”转型,实现惩罚与改造的平衡。“特别是本次修订还注意到了监狱学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问题,为未来监狱法治建设提供扎实的人才储备和理论支撑,奠定了充分的基础。”

“刑罚执行体系现代化,可以降低制度摩擦成本。”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淼焱对记者分析,如二审稿第一章第四条的变化,从“依法监管”到“监狱工作应当以改造人为宗旨,坚持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这意味着立法层面不再仅以“惩罚与管理”为核心,而是确立刑罚执行的双重目标,即惩戒与社会复归,体现了监狱的双重职能结构。“一方面为惩罚,另一方面为改造。”

此外,二审稿在第三章单独设置了“罪犯的权利和义务”一节,首次将罪犯权利系统列章,明确监狱负有“告知、保障、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同时,还将现行法中关于“生产”的表述全都改为了“劳动”,而“劳动”更能体现“劳动改造”的教育意义,有助于厘清劳动的改造属性。

“这是一种法治视角下的刑罚执行理念进化,即强调人权保障、改造效果,而不是仅仅监禁。”站在律师的角度,万淼焱表示这也给律师监督监狱行为、代理服刑人员权利保障有关法律事务提供了法律抓手。

封存部分犯罪记录,帮助就业复归

“如果罪犯缺乏回归社会的路径,最终还是会反噬到社会端。”万淼焱指出,从国内治理角度来说,刑罚执行阶段是最容易被忽略的薄弱环节,此次修法把权利、程序、监督装进制度,补齐刑事法律体系的“最后一公里”,有利于预防犯罪,公共安全与就业复归能够形成一个闭环。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研究过全国1997年—2001年监狱释放罪犯重新犯罪情况。课题组发现,罪犯从监狱释放后的头两年是其重新犯罪的高发期或危险期,离上一次释放的间隔时间越短,发生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在重新犯罪罪犯中一半是农民,另四成则无业,两者合计接近九成。可见,有无工作是影响监狱释放罪犯重新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此次二审稿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写入了第一章总则中,还新增多项帮助罪犯就业复归的条款,如首次明确提出,应对服刑人员开展出监前教育,帮助其提升刑满释放后的社会适应能力。第六十条还明确,监狱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罪犯犯罪记录及相关案件信息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依国家规定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

“这和当前全世界性的轻罪化趋势有所关联。”徐锐柏表示,中国社会正在转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提高,老百姓的生活质量在提高,暴力犯罪减少,轻刑犯人数增加,他们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近年来,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方式增加了大量新罪名,其中绝大部分是轻罪。2024年,最高检披露,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占比已超过85%。“此次探讨的便主要是封存,再犯意识不强、危害性较小的轻刑犯的犯罪记录,如过失犯等。”封闭化服刑无法有效保障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上述措施有利于减少对立情绪,能增强其社会适应性,减轻他们的“社会隔膜”。万淼焱补充,封存制度能够防止因记录公开导致的歧视与二次惩罚。

“入监的前3个月和出监前的3个月,我们都会进行特殊化管理,对他们进行思想引导。”周锋所在监狱基本每周都会给服刑人员安排学习课程,“我们坚持以教育改造为中心,最常见的是扫盲班,让服刑人员识字,频率约一周一次,一个班40至50人。一些服刑人员文化程度不一样,比如我之前接触一个高中刚毕业要读大学的服刑人员,他想继续学习,我们也会帮他联系专业学校,不过这种还是自学为主,且需自费,我们主要是‘搭个桥’,尽可能为有需要的罪犯提供学习条件。”

周锋还提到,对于曾是教授、企业家、领导干部等具备一定文化知识的服刑人员,监狱会发挥其所长,安排他们进行“巡回授课”。“比如有前公务员因职务侵占等原因进来,我们就让他‘现身说法’,去做廉政教育。他们自己也能加分,就有减刑的机会。”此外,监狱还会自己办一些如普及民法典的普法性课程。

“我们参与的课程,内容、主讲课题都是警官预先安排好,一些由服刑人员来授课讲解,另一些如法制课、时政课等则由警官来,时长多在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韩岳回忆在监狱时接受了多种教育。

“部分服刑人员服刑期间学习了缝纫等技术后,如果他自己感兴趣,出狱后,监狱方面会给他们介绍工作。”周锋表示,监狱和一些企业、工厂有合作,也会帮他们介绍表现好、愿意去的出狱人员。“这样也能降低再犯几率。”

此外,二审稿还将罪犯会见的范围扩展到律师,包括委托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以及为其他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律师。万淼焱以律师的经历感受到,罪犯服刑后,涉及婚姻、财产甚至所投资企业的重大事务,都存在和案件律师会见难的情况。监狱管理强调安全和秩序,扩大会见对象意味着安全风险和管理成本上升,法律、监狱规则会权衡安全和改造二者,二审稿即有“经监狱长批准”这类机制。“整体而言,我认为这是一个积极且必要的改进。”

王鹏飞则表示,受基层监狱民警力不足、偏远地区监狱视频会见设备不足等限制,这条规定在执行层面也面临挑战。“或许可以尝试推广‘互联网+会见’模式,并建立律师诚信档案,将违规行为纳入行业惩戒。”

监狱民警的执法风险和权益保障

除了对服刑人员权益的保障,这次修改的亮点之一,是在多个条款中增加了监狱民警的“尽职免责条款”。如,监狱民警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监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这样做有利于维护监狱依法执法行为的正当性,保障监狱民警的职业尊严与人身安全。

“这对于缓解监狱民警面临的过重的执法风险和压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王鹏飞认为,监狱民警为社会的稳定做出了特别重要的贡献,有些罪犯过度维权、滥诉、滥告等现象,给监狱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而监狱民警发声的途径却很有限。

“很早之前发生过一次,一名服刑人员睡觉时不知道怎么回事,突然从床上摔下去,脑震荡了。家属就举报监狱民警,质问摔倒原因,要求赔偿。但是我们又怎么完全清楚具体原因?也根本没有赔偿的法律依据。”周锋表示,现在24小时都有监控,还有专门值守夜班的监狱民警,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时,监狱民警第一时间就会关注到,便于立即将服刑人员送医。“如果没及时发现,监狱民警恐会被追责。”

“监狱处于封闭、人员高度集中的场域,各种风险较高,监狱民警承受的工作压力和责任风险很大。”万淼焱从监狱民警朋友处听过不少对工作环境风险的担忧。她表示,监狱民警的工作常被误解为“看守”,其实他们在孤立与高压的环境中,既是秩序的守卫者,也是人性的守门人。面对暴力风险、心理耗竭与舆论误读,他们常在灰色地带独自承担。“在我看来,他们真正需要的不是更多罚责,而是更多支持与培训,比如关于心理疏导、沟通技巧、法律边界与人权意识,让他们懂得如何用规则而非情绪维持尊严。总之,规范化的执法应是一种专业自觉。”

王鹏飞也认为,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如完善不实报道的追究机制,强化自媒体等平台的监督体系;增加监狱民警遭受不当追责的救济途径和损失修复机制,以维护好监狱的管理秩序和监狱民警的执法权益。“我呼吁各界在关注服刑人员权益保障的同时,多多关注监狱民警的执法风险和权益保障问题,同时,也进一步强化监狱学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弥补专业警力的不足。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长治久安。”

韩岳也深有体会。“年轻一点的监狱民警,尤其是专业院校出身、经受过专业培训的,我能感受到他们眼神和行为中流露出来的尊重、平等。我觉得这样也能形成更和谐的管理模式,减少对立性冲突。”

不过,周锋表示,尽管近年来监狱整体氛围相对和谐,但还是有部分不服管教的服刑人员,给监狱民警造成了不少压力。“小一点的事,比如服刑人员为逃避劳动撒谎说自己不舒服,但在现行规定下,我们必须带他去医院,造成医疗资源浪费,还对其他服刑人员造成不良示范。严重一点的,不服从管理的‘刺头’,我们自身束手束脚、难以应对,易损伤监狱民警职业权威,造成不良影响。”

“以前规定得很笼统,现在规定得更细,实用性更强,更具可执行性。”徐锐柏认为,包括上述监狱民警执法风险和权益保障问题等在内,此次修订也暴露了过去的《监狱法》存在落后于监狱发展的一些问题。“这也说明我们已经积累了很多经验,有些问题已经可以在法律上得到很好的解决。”

王鹏飞也表示,罪犯从入狱到刑满释放出狱,可能历经几年甚至是几十年,对其的管理和改造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涉及太多细节问题。“一部现代化的《监狱法》,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如何完善执行过程中的各类具体规范,保障刑事执行的统一,还有待进一步制定相关细则。”(应受访者要求,文中部分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