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上厕所”,虽与工作内容无关,但是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那么,职工在工作期间去洗手间途中晕倒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今日,珠海中院公布了这起案件判决结果。
许某系某网络科技公司财务文员。一日,许某打包午饭回到工位准备加班,在去洗手间途中晕倒受伤。
某网络科技公司向某区人社局提交了许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认定,许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
某网络科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许某在工作期间去洗手间虽与工作内容无关,但是其必要合理的生理需求,维持工作状态之必需,许某在工作时间去往卫生间途中受伤可视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某区人社局认定许某所受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
经办法官指出,劳动者在午休加班间隙于办公场所如厕,虽非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但满足基本生理需求是维持正常工作状态的必要环节,应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合理延伸。许某在此合理时空内突发晕倒受伤,与工作环境紧密关联,符合工伤认定的“工作原因”内核。用人单位若主张伤害系个人疾病等非工伤原因,须承担举证责任,未能证明则需承担不利后果。该案例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警示用人单位需重视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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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珠海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席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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