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夏菲妮

近日,一条“独身女子离世遗产无主,财产与身后事如何处理?”的新闻火了。在这起事件中,独身女子蒋女士意外离世,因无法定继承人,遗产面临收归国有。远房亲戚想拿出部分遗产为蒋女士购置墓地,却缺乏处置权限。网友们纷纷表示不解,女子的遗产为什么不能用于身后事?为此,记者采访到四川法治报公益律师团成员、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毅,为大家进行解读。

事件回顾

独身女子离世

遗产将由民政部门接收


上海市虹口区的蒋女士,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在今年10月突发脑溢血,被同事紧急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蒋女士出现了脑出血症状,需要进行手术,因手术需要家属签字,蒋女士想到了远房亲戚吴先生。

蒋女士的父亲是吴先生爷爷的姐姐的儿子,蒋女士和吴先生的亲戚关系可以说很远了,两人也只是一年聚一次吃年夜饭的关系。吴先生说,蒋女士未曾婚配,有远在兰州的姑姑也在今年4月份过世,舅舅早在30岁左右就已不在人世,蒋女士身边没有一个近亲属。

吴先生接到蒋女士被送至医院的消息后,赶到现场签字,并和蒋女士公司一起垫付了3万元医药费,蒋女士得到救治。本来一切都在朝着好的方向发展,不料,12月14日蒋女士病情急转直下,不幸离世。

在准备蒋女士的身后事时,吴先生遇到了难以理解的事情。由于蒋女士既没有监护人,也没有继承人,吴先生及蒋女士生前好友,希望用其遗产为她举办追思会并购买墓地。对此,上海市虹口区民政部门表示,类似蒋女士的案例属首次出现,什么样的支出属于合理范围,需法院审理后确定,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再根据法院确定的标准来执行。

法律分析

墓地购置

难被认定为“必需”


方毅解释,根据民法典,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同时,遗产需优先清偿税款、债务,再支付必要丧葬费用。

结合到此次事件,方毅认为,火化、骨灰盒、遗体运输等属于必要丧葬支出,可从遗产中列支,但墓地尤其是经营性公墓的购置,可能会被认定为“非必需”范畴,这也是远亲在类似案例中处置遗产的核心诉求与现行操作的矛盾点。

针对这一问题,方毅律师给出了解决路径,即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具体而言,远房亲戚可作为利害关系人,向逝者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申请时,需准备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逝者死亡证明及遗产线索等材料。“这也是解锁遗产处置权限的关键一步,通过法院确定了明确的遗产管理人,才能打破‘遗产无主’的僵局。”方毅说道。

方毅提醒,从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到法院判决分配,整个程序通常需要3-6个月,具体时长取决于法院效率与案件争议大小。主张墓地支出时,建议参考当地公益性公墓价格,经营性公墓因费用较高,容易被认定为超出合理范围。

此外,若遗产不足以覆盖税款和债务,需优先清偿,不足部分的丧葬相关费用则需亲属自行承担。

律师支招

事前规划规避风险是主要


对于身后事的解决方案,方毅给出了两种方案。

方案一:举证扶养事实,诉请酌情分得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远房亲戚需提供照顾逝者的记录、为其支付医疗费或生活费的凭证等,证明对逝者生前扶养较多,进而请求分得部分遗产用于购置墓地、举办追思会等事宜。法院会结合扶养程度、遗产价值、当地殡葬水平,判定合理支出上限,且申请人需承诺承担墓地后续维护费用。

方案二:接受公益安葬,高效解决身后事。若无法举证扶养事实,作为远亲可接受民政部门的公益安葬方案。民政部门会在公益性公墓完成安葬,或提供海葬、树葬等生态安葬方式,相关必要费用从遗产中列支,亲属可申请参与安葬仪式,保障逝者尊严。

“最好的解决方式是事前预防。”方毅律师建议,公民可通过立遗嘱明确身后事安排与遗产分配,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可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提前授权信任的人处理财产与丧葬事宜;还能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他人负责生养死葬,事后获得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