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苏涵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卖出假酒被罚,商家觉得冤,向上游供货商追偿,能成吗?近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件,为“受冤”的商家讨回了公道。

2024年1月,某商店负责人甲某从某经营部进货2件某品牌酒水。同年9月,消费者詹某在该商店购买该批次4瓶酒,饮用后感觉口感不佳且头昏脑胀,经核实该批酒水系假冒产品。该商店因此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且向詹某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款1万元,另缴罚款4000余元。2025年4月,甲某将上游供货商及其负责人乙某诉至双流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酒水系乙某与某经营部共同售卖于甲某经营的商店,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根据甲某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可证明案涉酒水存在质量问题——并非正规品牌产品,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作为出卖人,乙某、某经营部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标的物,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对某商店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乙某、某经营部向某商店支付货款、行政处罚款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质量违约无小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本案中,案涉经营部及其负责人交付假冒伪劣商品不仅违背商业道德,更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消费者和商家应规范交易行为。

一方面,消费者要提高辨别能力,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同时妥善保留购物凭证(如发票、订单截图、聊天记录等),一旦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涉嫌假冒,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商家要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勿因一时利益售卖假冒伪劣商品。进货时要严格核查商品来源与质量,不要为了降低成本而购入“三无”产品或不符合标准的商品,否则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影响企业长远发展,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