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用中国网站披露,江西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天价救护车”事件中涉事的南昌赣医医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此外,涉事医院因重复收费、销售劣药等行为被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罚没共计人民币87220.86元上缴国库。
违法事实显示:2025年4月8日晚10时左右,南昌赣医医院有限公司员工熊宗勇驾驶挂靠于该医院的救护车(车牌为赣AQ15G0),以该医院名义私自转运江西省儿童医院患者唐某某至上海市内医院急诊,全程往返路程为1600公里,转运业务收取该患者转运费28000元。 南昌赣医医院有限公司“救护车费”公示收费标准为“20元/3公里”,即每公里为6.67元,南昌市至上海市转运救护业务来回路程共计1600公里,按照公示标价计算,应收10672元。因该医院未对案涉救护车及熊宗勇进行有效管理,致使该医院工作人员驾驶救护车转运服务中,在“救护车费”公示标价外加收价款17328元。2025年6月11日,当事人在“民营救护车800公里收费2.8万元”的舆情事件发生后于2025年6月18日已将多收款退还给患者唐某某,退回金额17328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处罚事实上还写明,医院于2024年4月24日购进了8盒(5支/盒)“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批号:230701,生产单位: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5年06月),查验了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报告书、进货发票,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医疗服务中于2025年6月30日之前使用了39支,已超过有效期(现场检查日期2025年7月5日)最后1支存放在临期药品货架上待使用,其实际货值是28.73元,无违法所得。
处罚事实上显示,当事人是营利性非公立医院,其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院自主制定,医院应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公示。其与南昌市医疗保障局签订有《南昌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参照《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2011贯标版)》、《南昌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3)》执行。2023年4月至案发期间,当事人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多收取医保基金涉及个人自付部分有1.超标准收费项目:如同一手术不同切口未减计收费、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CT平扫同时增强未减计费用等;2.重复收费项目:收取经输尿管镜碎石取石术费用同时收取尿道输尿管镜检查、普通针刺同时收取电针费用,共计26110.432元(依据《医保退款个人部分》款项的具体清单计算)。
处罚内容显示:
医院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南昌市场监管局对医院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批号:230701,有效期至2025年06月))壹支;2.处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
当事人在其公示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救护车转运费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当事人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的行为:2025年10月11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洪市监责退〔2025〕3号),责令当事人七日内将医疗服务过程中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费用26110.43元退回给交款人。截至责令退款期满,当事人未退回款项金额26110.43元,依法予以没收,同时,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26110.43元。
综上,南昌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批号:230701,有效期至2025年06月))壹支;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110.43元(贰万陆仟壹佰壹拾元肆角叁分); 3.处罚款人民币61110.43元,罚没共计人民币87220.86元(捌万柒仟贰佰贰拾元捌角陆分)上缴国库。
据南都此前报道,江西新余一名家长反映称,今年4月将患重症的孩子从江西省儿童医院转至上海治疗时,800公里的路程被“民营救护车”收取了28000元转运费,“转运费是直接转到司机的个人账户,且无费用明细及发票”,引发广泛关注。
今年6月18日,江西省卫生健康委通报称,经调查发现,涉事救护车所有方南昌赣医医院存在收费不合理等问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已责令其退回了不合理收费,并暂停医疗转运服务。
报道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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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跨省转运收2.8万”,官方再回应!有市民希望表扬医生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综合:南都官微运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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