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规范抗流感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的通告》,《通告》称,当前,山西省流感疫情处于季节性上升阶段,抗流感药品需求激增,为规范抗流感药品市场价格行为,减轻患者用药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全省各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者明确列出十项禁止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制定相关药品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销售药品应当做到明码标价。
二、禁止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
三、禁止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
四、禁止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相关药品。
五、禁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药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七、禁止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价格承诺。
八、禁止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九、禁止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禁止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价格串通行为的
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0万元的罚款
实施哄抬价格行为的
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300万元的罚款
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
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万元的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抗流感药品市场价格动态,适时开展巡查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编校:蒋海霞
责编:欧阳爽丽
审核:刘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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