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2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安全技术服务公司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配备的3名管理人员中,仅1人具备大专学历,其余2人学历不达标,不符合《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第4.3.2条,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处理结果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5000元。
专家评析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第4.3.2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应配备3名及以上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培训机构应具备从事安全培训的条件”。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安全技术服务公司配备的3名管理人员中,仅1人具备大专学历,其余2人学历不达标,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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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安全培训机构应配备( )名及以上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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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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