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出自2025年12月8日《精神文明报》3版
编者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新规,“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将被封存。其中,因吸毒有治安处罚记录也在被封存的范围内,引发热议。一边是曾受治安处罚群体对“摆脱终身标签”的期待,一边是公众对“记录封存是否等同于纵容违法”“规则是否被公平执行”“是否为特定人群开绿灯”等问题的担忧。
到底该怎么看待“吸毒记录封存”?本期《文明棱镜》对此予以关注。
甲方
封存≠删除,让惩戒与挽救同行
◎王志高
一个“封”字让一些人困惑:惩戒与宽容如何平衡?这种困惑其实源于对“封存”的误读。封存绝非“删除”,吸毒违法记录依然完整留存于公安系统,动态管控一如既往。吸毒人员仍要接受定期回访与检测,封存封住的是无关人员的“窥探之眼”,不是执法机关的依法管理,所谓的“风险隐身”纯属误读。
更要说明的是,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精准划分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人权法与人道法研究中心主任赵宏在接受央视采访时介绍,吸毒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是行政拘留;贩毒或制造毒品是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这类行为的打击力度很大。封存只涉及前者,后者的刑事犯罪记录则永不封存。治安处罚本身针对的是违反治安管理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这不是“双标”,而是法治的精准——罪罚相当、过责相应。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真正破冰之处,在于破除了“一次违法,终身受限”的传统观念。过去,无论违法行为是轻是重,违法记录如影随形,考公、求职、晋升甚至子女入学都受影响。轻微违法成为“终身污点”,除了让个体长期受罚,也不利于构建一个既能维护秩序又充满温度的社会,不利于减少社会对立、促进和谐共生。
一个成熟的社会,应当具有接纳悔改者的胸怀。若对吸毒者等曾受治安处罚人员“一棒子打死”,不仅可能断绝其回归正途的希望,还可能催生复吸风险。而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正是给“迷途者”点亮的一盏回归之灯。它告诉社会:惩罚的威慑力不在于“永不原谅”,而在于促使迷途者真心悔改。
从“重罚重刑”转向“惩救并重”,这不仅是治理智慧的升级,更是社会宽容度的提升。惩戒只是手段,其最终目标是引导个体走向正确的道路。惩戒是必要的约束与警示,挽救是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惩戒是挽救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惩戒的挽救可能流于形式;挽救是惩戒的延伸和升华,没有挽救的惩戒可能失去温度。
当然,底线不可逾越。法学专家介绍,对于幼师、保安、网约车司机等关键岗位,我国法律已明确作出“无吸毒记录”的准入要求,有关单位可依法查询求职者的吸毒记录。封存的核心是限制非法定查询。这种制度设计,让法律既有“牙齿”也有温度,既护住了个体的尊严底线,又守住了公共安全防线。
乙方
“吸毒记录封存”之忧应被听见
◎舒爱民
吸毒是治安违法行为之一,相关记录被纳入治安违法记录封存范围,初衷在于帮助轻微违法者顺利重返社会。但是,吸毒行为具有特殊的社会敏感性,当被置于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的框架下,一些人的忧虑便不能简单归结为“误解”或“情绪化”,而应被认真倾听并予以正视。
一方面,吸毒行为与其他一般治安违法行为存在本质差异。殴打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虽然违法,但其危害多具有偶发性、情境性,而吸毒具有高度成瘾性,复吸可能性大,被公认为具有持续性的社会风险。医学与司法实践均表明,毒品成瘾是一种慢性脑部疾病,其复发风险远高于一般违法行为。将此类违法行为与其他轻微违法行为一起封存,无疑模糊了风险等级。
另一方面,一些人担忧的核心,并非吸毒违法记录是否存在,而是“知情权”与“安全权”是否被无形削弱。封存制度并不意味着违法记录被删除,只是限制公开、限制常规查询。然而,对于普通用人单位,比如个人或家庭经营单位乃至普通公民,其获取信息的渠道本就极为有限,难以查询他人是否有吸毒史。吸毒记录封存后,这一信息壁垒将进一步制度化,无法通过合法途径了解到潜在风险,这种“信息不对称”可能转化为真实的安全隐患。
尤其是,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工作岗位上,如公共交通驾驶员、教育工作者、医疗从业人员等,人们对“无吸毒记录”的期待已形成社会共识,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这些岗位的从业者不得有吸毒记录,这些岗位也属于“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的法定情形。但问题在于,当“封存为常态”“查询为例外”时,执行中的疏漏、信息传递的滞后、单位合规意识的差异,都可能成为漏洞。一些人的担忧,正是出于对这种“制度缝隙”可能被利用的本能警惕。
换言之,一些人对吸毒记录封存的担忧,其实是期待能够守住安全底线,确保吸毒者不能从事涉及公共安全的工作。吸毒者享有隐私权与再就业权,但其他社会成员也拥有远离高风险环境的基本权利。当两者发生冲突,法律的天平如何倾斜?
吸毒记录封存引发的忧虑,其实是一种合理的安全关切。唯有正视这些担忧,才能让法律在体现温度的同时,不失其应有的力度与公信。
丙方
封存制度需要详细配套措施托底
◎张连洲
近年来,随着我国禁毒工作的深入推进,对吸毒人员的管理理念,也逐步从“严惩”向“挽救与回归”转变。吸毒记录封存,就是这种转变的体现。
然而,为防止制度被滥用、确保公共安全,制度落地需要配套措施托底。相关部门不妨出台实施细则,一方面,在细则中明确封存与查询的边界,具体到哪些吸毒违法情形可以封存、哪些情形不能封存,哪些岗位对求职者是否吸过毒必须核查、哪些岗位可以豁免,都该有清晰的界定。
另一方面,制定严密的封存监管措施:对于吸毒违法者复吸的情形,不仅要撤销记录封存,还要加重惩戒,以体现“宽严相济”;对于在招聘普通岗位员工时违规查询吸毒违法记录者,应让其承担相应责任。
窃以为,探索建立科学严谨的“考察期”机制,也值得考虑。所谓“考察期”,是一个综合评估涉毒人员行为表现、心理状态、社会融入程度的过渡阶段。在此期间,相关部门可通过定期尿检、心理评估、社区帮教、就业跟踪等方式,全面掌握吸毒者的康复情况。例如,可设定3至5个月为“考察期”,这个时间内无复吸行为、积极参与戒治、稳定就业或接受教育者,方可申请违法记录封存。“考察期”满后,经评估合格,原吸毒违法记录予以封存。
设置“考察期”,可能有助于进一步守护公共安全。毒品问题关乎社会秩序与公众健康,任何制度设计都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通过“考察期”的持续监督,应该能有效识别高风险的个体,防止其利用治安违法记录封存逃避监管。这一机制也可形成强大威慑,促使涉毒人员严格自律,真正实现“生理脱毒”与“社会脱毒”的双重转变。
同时,设置“考察期”也是惩教结合的体现,以时间与行为为标尺,衡量一个人是否真正悔改。这一过程赋予制度以弹性与公正性,或能防止“无条件封存”的轻率。对于在“考察期”内表现优异者,封存违法记录不仅是对其努力的肯定,更是被社会接纳的象征,有助于消除歧视,重建其社会身份认同。
当然,设置“考察期”后,相关部门更应加强社区戒毒、心理干预、职业培训等公共服务,为涉毒人员提供实质性帮助。企业与社会也应摒弃偏见,在合法合规前提下给予平等就业机会。唯有如此,“考察期”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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