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蒋京洲
顺手“拿”走他人遗忘的手机,属于“捡到”还是“盗窃”?法律上如何认定?成都市郫都区居民郁某某在面馆“捡”走了一部手机,失主报警后手机得以找回,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立案,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由于郁某某始终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捡”而非“盗”,案件陷入罪与非罪的定性争议。为此,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于近日召开公开听证会,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厘清本案的法律争议。
罪或非罪?
面馆顺手“拿”手机 案件定性有争议
据调查,今年5月17日上午,郁某某在郫都区某面馆用餐时,见长条板凳上放有一部手机,遂趁现场无人留意,悄悄将手机拿走后离开面馆,并立即给仍在店内用餐的妻子发信息称“捡到一部手机”,催促其妻子赶快离开。
随后,郁某某将手机带至一家手机店尝试解锁未果而藏于其家中。该手机主人当时也在该面馆吃面,将手机放于身后一长条板凳上,之后发现手机不见遂报警。民警查看监控后锁定嫌疑人系郁某某。手机主人报警后该手机已追回,经物价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600元。案发后,郁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书面谅解。
本案承办检察官告诉川观新闻记者,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郁某某始终坚持自己的行为并非盗窃。为准确适用法律、厘清案件性质,该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讨论。
一部分检察官认为,若郁某某主观上确系误认为手机是他人遗忘物而捡拾,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另一部分检察官则认为,涉案手机放置于被害人附近,虽被害人暂未留意,但仍处于其实际控制范围内,且即使手机被所有人遗忘,也应转移为由面馆管理者占有,郁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厘清焦点
手机仍属他人占有即构成盗窃
10月中旬,郫都区检察院就该案举行公开听证,邀请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及公安民警共同参与。会上围绕“手机是否处于被害人或面馆管理者占有状态”“郁某某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等核心争议点开展评议。
检方认为,涉案手机当时就放于其主人附近,即使是手机主人暂时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只要其可以没有障碍地取回,也应该认定为是他人占有。另外,即使是手机主人确实遗忘而丧失占有,也理应转移为面馆管理者占有。郁某某拿走手机的行为,在事实上是窃取了“他人占有的财物”,因此构成盗窃罪。
听证会最终认为郁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听证会后,郁某某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深刻认识了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较轻且已退赔并获得谅解,对郁某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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