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信息来源: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
印发《海南省自然岸线占用补偿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岸线占用补偿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5年11月18日
海南省自然岸线占用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保障占用海岸线项目顺利实施,推进海岸线整治修复,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根据《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遵循保护优先、集约节约、合理利用、科学整治、绿色发展的总体方针,通过建立沿海市县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责任制,实行自然岸线占用补偿制度,严格实施海岸线分类保护与利用,加强海岸线整治修复,高标准落实自然岸线保护目标。
第三条 自然岸线是指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
生态恢复岸线是指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经依法认定的生态恢复岸线纳入自然岸线管理。
人工岸线是指由永久性人工构筑物组成的海岸线,主要包括填海造地、围海和构筑物等工程形成的人工岸线。
自然岸线占用补偿是指围填海、围海、建设构筑物等项目用海直接占用自然岸线或生态恢复岸线,损害海岸地形地貌、改变海岸自然形态或影响海岸生态功能,导致海岸线类型、位置发生变化,为保障本地区自然岸线保有率不降低,通过整治修复形成生态恢复岸线,或者购买自然岸线指标进行补偿,从而实现自然岸线占用与补偿相平衡。
第四条 全省(海南本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下达的省级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
沿海市、县、自治县(不含三沙市)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下达,并按年度通报保有率现状。
第五条 项目用海应当最大程度避让或减少占用自然岸线。
除国防安全需要外,禁止在严格保护岸线保护范围内构建永久性建筑物、围填海、开采海砂、设置排污口等损害海岸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经科学论证,不损害海岸线原有形态或生态功能的,可在严格保护岸线保护范围内实施的项目包括:空中跨越的跨海桥梁和透水构筑物;底土穿越的海底隧道和海底电缆管道;无需对海岸线进行改造施工的港池、蓄水以及离岸取、排水口,开放式养殖、浴场、游乐场、专用航道、锚地及其他开放式项目;生态修复和防灾减灾工程;已建构筑物、围海养殖等用海用岸活动的继续使用和升级改造。严格控制在限制开发岸线进行改变海岸自然形态和影响生态功能的活动。严格控制占用优化利用岸线长度,提高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
第六条 项目用海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应当严格论证和审批,并进行自然岸线占用补偿。
为保护原生岸线免受侵蚀而建造的防波堤、护岸、丁坝等防护建筑物,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组织认定为自然岸线的,不需要补偿。
应急抢险需要临时占用自然岸线的,可以先占后补,原则上应当在原址进行岸线整治修复补偿。
第七条 项目用海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优先在原址进行整治修复补偿;不具备原址修复条件的,可以在项目所在市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异地整治修复补偿,或向本市县人民政府购买已经修复形成的自然岸线指标进行交易补偿。
自然岸线占用后确实无法在项目所在市县行政区域内完成补偿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助解决,由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向有结余自然岸线指标的市县人民政府通过跨市县自然岸线指标交易的方式进行补偿。自然岸线保有率未达标的市县,不得跨市县出让本市县的自然岸线指标。
第八条 用海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的,应当按照不低于1:1的长度比例进行整治修复补偿或指标交易补偿。项目用海占用岸线后新形成人工岸线长度大于占用长度,导致市县自然岸线保有率降低的,应当补偿一定长度的生态恢复岸线,确保项目所在市县自然岸线保有率不降低。
整治修复形成的生态恢复岸线,质量应当不低于实际占用的自然岸线的质量。占用砂质岸线的,原则上应当补偿砂质岸线。
第九条 各市县自然岸线指标等信息统一在省“自然资源超市”平台展示并动态更新。自然岸线指标交易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指标网上交易规则》执行。自然岸线指标交易底价应当根据本市县经济状况和岸线整治修复成本,参考全国同期同类型岸线指标交易的价格确定。
自然岸线指标交易管理相关事宜,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各市县政府应当将指标交易收入优先用于本市县岸线的管理和整治修复等工作。
第十条 采用岸线整治修复方式进行补偿的,在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时,应当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中提出占用自然岸线的整治修复措施,明确整治修复地点、内容、规模、资金投入计划,实施进度和期限、验收计划、管护周期等。采取购买自然岸线指标占补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明确拟占用海岸线情况,以及拟购买自然岸线指标的类型和时间等。
第十一条 用海审查部门对占用自然岸线的项目用海应当加强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对报告中提出的占用自然岸线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整治修复措施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用海批复或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岸线整治修复的相关内容及要求,并在用海批复作出或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由用海审查部门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等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沿海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年度岸线整治修复计划,鼓励通过采取退养还滩、沙滩养护、生态海堤建设和堤外种植等岸线整治修复措施,先行组织对本市县行政区域内可恢复的人工岸线进行整治修复。
经依法认定的本市县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的生态恢复岸线,可以作为自然岸线指标,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统筹,优先安排港口、码头、防洪(潮)堤等公益、重点项目使用。
第十三条 沿海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争取和安排财政资金、引入社会资本开展岸线整治修复。
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参与岸线整治修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应鼓励措施,但不得提供财政资金偿还担保、承诺,不得新增地方隐性债务。单位和个人开展岸线整治修复时应当制定整治修复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岸线整治修复工程应当与用海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并在占用自然岸线的用海项目竣工前完成,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期较短、岸线整治修复工程施工期具有季节要求等特殊情况,经批准项目用海的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岸线整治修复形成的生态恢复岸线,原则上应当在岸线整治修复工程完成三年内,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整治修复形成的生态恢复岸线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报市县人民政府。认定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岸线整治修复工程涉及用海用岛的,在实施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省自然岸线管控目标管理,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实施自然岸线占用补偿;按照国家海岸线调查统计规范,每年组织上一年度岸线调查统计,掌握岸线利用状况、保护与整治修复情况,统计自然岸线保有率;组织全省岸线整治修复监管和自然岸线指标认定工作;建立海岸线数据库,将海岸线落图入库,明确海岸线的长度、类型等信息,实施清单式动态管理,监督自然岸线指标交易活动,协调重大项目占用自然岸线指标安排。
沿海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自然岸线占用补偿,落实本行政区域的自然岸线管控目标。
第十六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县自然岸线占用补偿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按年度向沿海各市县人民政府通报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落实情况。
对自然岸线保有率不达标的,暂停受理和审批本市县行政区域内新增占用自然岸线的项目用海,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重大项目等除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9日施行,有效期五年。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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