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民营企业在数字经济发展中具有难以替代的地位,在价值创造、科技创新、带动就业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仍有很大提升空间。当前,数字经济领域民营企业在兼具“双重意义”的同时也面临着“双重困难”,建议采取远近结合、重点突破的思路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短期应侧重提升平台企业发展信心、分类完善新技术新业务新业态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体系、强化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发展并壮大耐心资本,中长期应注重提升监管能力、平等保护数字经济领域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升国家战略科技体系开放度并支持民营数字科技领军企业成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支持数字经济领域民营企业深度参与全球竞争;同时,应在优化市场准入、强化科学监管、加强权益平等保护以及提升科技竞争力等方面推进更深层次改革,接续出台一批有力举措,实现重点突破。



项安波 郭宁 薛菲 熊鸿儒

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56789”的重要作用,在数字经济领域则发挥着“主力军”“突击队”作用,具有“双重意义”。近一段时间以来,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有待提振,数字经济领域也存在一些瓶颈亟待突破,面临着“双重困难”,要求我们加快提振数字经济领域民营企业的发展信心,支持其发展壮大。

民营企业在数字经济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具有难以替代地位,并仍有很大提升空间

从国内外组织、统计机构和主要文献来看,“数字经济”大体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类。其中,狭义的数字经济仅代表“数字产业化”的部分,主要为ICT产业、媒体产业以及依赖于数字技术、数字基础设施、数字服务和数据的产业。广义的数字经济既涵盖狭义的“数字产业化”部分,也包含通过数字技术、数字基础设施、数字服务等赋能融合的“产业数字化”部分,后者几乎涉及国民经济的所有行业。

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在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即“数字产业化”)中,民营企业的数量占比超过七成,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占比也超过一半;截至2023年末,民营企业市值占数字核心产业总市值比重达77%,净利润比重达62%,民营企业已成为数字产业化的“主力军”,是重要主体和关键支撑。

在广义口径下,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数字经济企业TOP500”榜单,民营企业数量占比(46.6%)比国有企业(52.8%)低6.2个百分点;市值规模比国有企业(59.1%)低18.4个百分点。同时,民营数字企业的营业收入仅占24.7%,远低于国有数字企业的75.2%,反映出民营企业在“产业数字化”部分中整体占比及影响力均未达到其在国民经济中“56789”重要作用的程度。

除直接创造财务价值外,民营数字企业在科技创新、带动就业方面也是重要主体。就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来看,在科技创新方面,民营上市企业的研发投入占比超过六成,2023年研发费用占到整体数字经济企业的63.6%,远高于国有企业的20.6%。在带动就业方面,民营数字企业的直接就业员工人数占整体数字经济企业的53.4%,明显高于国有企业的33.3%。此外,数字经济企业借助其普惠性、连接性,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一家平台企业直接吸纳的就业人数以十万计,通过“放大器”效应带动的间接就业机会更是超过千万。

民营企业在数字经济领域具有显著特点和独特优势。一是创新活力突出,具备变革精神和试错能力,在风险分担、利益分享等方面能很好地适应创新要求。二是体制机制灵活,决策制定迅速、执行机制高效、激励约束有力,能较好地适应数字经济发展模式。三是靠近市场前端,能快速获取消费需求和变化趋势,及时响应市场信号和技术更新。四是数字经济竞争对资产规模等方面要求相对不高,适合民营企业突破传统竞争格局、发挥自身优势。

同时,数字经济为各类企业都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不同企业均可发挥各自优势,差异化发展、公平竞争、相互促进。民营企业可以发挥机制灵活、注重效益等优势,国有企业可以发挥资源丰富、实力雄厚等优势,且两者可以在适宜领域通过多种方式实现资本融合、优势结合,在数字经济领域共同构建“国民共进、互利共赢、协调发展”的格局。

数字经济领域民营企业发展信心亟须进一步提振

受经济复苏进程、政策预期和国际地缘政治冲突等因素影响,当前,民营企业的发展信心有待进一步提振,数字经济领域的民营企业更是同时面临民营经济与数字经济发展的双重困难,问题更为突出。

一是经营增长放缓。平台经济是各国构筑未来优势的关键领域,科技创新活跃,投资带动力强。2021年以后,我国平台企业的资产规模由此前超过30%的高增长率连续下滑至个位数,同期营收增速也大幅下降,企业净利润减少接近一半;进入2023年下半年,平台资产规模和营收增速止跌回升,目前尚未回到2021年水平。

二是投资明显下降。伴随收入放缓,平台企业大幅压减实业投资,自2022年下半年起连续8个季度接近零增长,至2024年中期平台实业投资占总资产比重下降至30%;与此相对应,平台企业避险情绪升温,将更多资金投向银行和金融资产,金融投资增速高达15%,目前其规模和占比均已超过实业投资;同时,研发投入增长放缓。2022年,我国规模以上互联网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仅增长7.7%,2023年则转为同比下降3.7%。

三是发展战略趋向保守。不少头部企业采取裁员降本措施,调整和收缩过去所拓展的多元化业务。近两年,我国平台企业员工增速维持在4%左右的水平,2024年中期员工总数较2023年末下降2%,与2021年超30%的增速相比差异明显。

四是中美数字经济领军企业差距有所拉大。据新经济创投数据服务商IT桔子统计,在独角兽企业方面,我国诞生的独角兽企业总量(637家)与美国(763家)基本相当,但现存独角兽企业(380家)仅有美国(722家)的一半左右。在平台企业方面,美国前十大平台企业的总市值已达到我国的11倍,五年前这一差距是5倍。在人工智能企业方面,过去5年,美国市值前50的人工智能上市企业利润总额从2.01万亿元增加至3.41万亿元,我国仅从0.51万亿元增加至0.59万亿元;目前企业平均利润率仍不到10%,远低于美国近20%的水平。

数字经济领域民营企业信心不足主要受五个因素影响。

一是市场准入还有完善空间。在资本准入方面,虽然已有“红绿灯”案例,但缺乏清晰指引。在业务准入方面,大模型需要到多个部门评估和备案,企业分头跑、分头办;大模型之外的其他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简称“双新”评估)改进有限,企业认为可进一步精简。

二是创新要素获取困难。在融资方面,美元投资基金募资困难、外资退潮,2023年一级市场投资额相比2021年腰斩,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等领域的初创企业急需充沛资金支持。在技术方面,民营企业学习掌握国家重要科技、产业等政策文件受到“非体制内”身份限制,参与基础研究及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等面临严格要求。在数据方面,国内数据权属界定尚存争议,数据获取、流通、交易等环节存在障碍。

三是参与竞争面临隐性壁垒。尽管国家层面已明确采购标准由产品目录转为产品性能导向,但民营企业仍难中标。在数字政府领域,民营企业往往要通过几手转包才能拿到业务;在云服务领域,体制内单位倾向于认为“国资云”更为安全;在网络安全领域,有些地方直接排斥民营企业。

四是监管执法底层逻辑有待进一步转变。监管政策偏“硬”、发展政策偏“软”,一些领域仍在用“老办法”管新业态;一致性评估主要集中在政策法规的制定环节,企业担忧执行环节出现窗口指导、谈话等变相手段代替程序性要求;安全类审查职能分散,缺乏跨部门统筹产业发展和安全的协调机制,有的部门无法律依据或多头向数字企业索要企业数据;个别领域一旦出现内容、安全、民生等负面舆情,易引发“一刀切”“突击式”治理。

五是“走出去”面临多重挑战。地缘政治冲突加剧、大国博弈更趋复杂,如美国通过相关法案要求字节剥离Tik Tok业务;“保护主义”等逆全球化趋势抬头,如2024年1月美国提出针对中国生物技术公司的“生物安全法案”,3月推出“智能汽车行政令”,数据密集型企业出海合规风险不断加大;海外监管挑战加剧,新加坡、巴西等国提高我国跨境电商小包裹关税,美国近期强化对我国平台企业贸易执法。

远近结合、重点突破,支持数字经济领域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激发数字经济领域民生企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关键是提振信心、改善预期和增强能力,需远近结合、重点突破,在优化市场准入、强化科学监管、加强权益平等保护以及提升科技竞争力等方面,推进更大力度的深层次改革,接续出台一批有力举措。

第一,短期突破口:改善平台企业预期、完善“三新”准入和标准体系、加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壮大耐心资本。

一是评估平台经济专项整改工作完成后的实施情况。

2023年6月,我国平台经济专项整改工作已宣布结束。自转入常态化监管一年多来,平台企业经营有所回稳,但仍然需要政策持续发力,提振企业投资意愿。建议评估平台经济专项整改工作完成以来的实施情况,进一步清除平台企业“不愿投、不能投”的障碍。

二是分类完善新技术新业务新业态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体系。

完善市场准入条件,优化“双新”评估等办法。增强网络安全审查、数据安全认证、数据合规问询等工作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审慎出台前置性审查等事前监管措施,探索建立新业态发展初期豁免机制,对风险可控领域采取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大模型备案实行“一件事一次办”,确定牵头部门,设置单一窗口,统一收件、内部流转,增强备案进展透明度。

依托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分领域完善新业态的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对一些发展相对成熟的新业态,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鼓励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制定企业标准,并作为行业标准的重要参考;对部分仍处于发展早期且有关标准争议较大的新兴领域,设置“观察期”或“监管沙盒”,支持有重大应用潜力的新产品新服务加快进入市场。

三是进一步加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要求贯穿于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在更长时间轴上实现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完善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的执行机制。主管部门尽快提出强化评估的具体要求、出台具体评估办法,明确评估范围、完善评估流程;防止出现“将政策化整为零”“明放实审”等规避一致性评估的不当行为。细化政策影响的评估。聚焦金融、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把握相关政策对经济总量和结构、供给和需求、行业和区域、就业和预期等的影响。

四是解决数字领域的耐心资本不足的难题。

多措并举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壮大耐心资本。支持险资、产业资本等机构投资者投资创投企业和创投母基金,支持创投机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并购重组等方式做优做强;促进国有资本、国家主权基金加大对数字经济的支持力度,引导中长期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完善科创企业上市标准,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数字产业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市值+技术成果)”上市;对符合要求的外资创投机构放宽准入、优化管理流程,扩大外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加快拓展泛欧、新加坡、中东等替代性海外市场融资渠道。

加大面向民营数字企业的创新创业投资支持力度。为创新型民营数字科技企业提供减免税收和贷款利息补偿等支持,根据研发投入规模或强度实施阶梯性抵扣政策,对超额投入部分加大抵扣力度;对集成电路、人工智能、量子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阶段性定向提高企业研发加计扣除比例;制定针对民营中小数字科技企业的普惠性减免税收或研发支持政策,推动科技资源、应用场景和创新体系向民营中小数字科技企业开放。

第二,中长期改革创新举措:提升监管能力、加强平等保护、强化科技能力和支持参与全球竞争。

一是持续提升监管常态化、法治化水平。

改进公平竞争执法。研究出台维护数字经济领域市场公平竞争的监管职责划分清单,强化国家反垄断局在反垄断执法上的核心地位,规范各部门竞争执法权;规范互联网、数据等新兴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的适用,完善竞争行为正当性的认定标准,对新型竞争行为,及时以司法释义、指南、案例等作出澄清,以典型案例普法;完善并落实数字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格执行新《反垄断法》第45条规定,为行业主管部门的市场干预行为划定“红线”。

持续完善重点领域行为监管。围绕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内容生态治理、金融市场风险防控等重点领域的行为监管,制定行政执法指引;加强对行政监管执法的监督和规范,在数字经济领域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全覆盖;严格设置停业整顿、集中整治的条件,依法查处各地各部门的“层层加码”行为,强化问责;针对新技术新业务,探索扩大首次、轻微不罚适用范围;持续开展对基层行政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执法教育。

健全行政执法、司法监督与企业自律相结合的合作式监管。界定综合性监管体系的各部门监管权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厘清监管责任链条;发挥司法体系在数字领域重大争议问题监管中的作用,推广数字经济法庭试点等创新举措及典型经验;强化对经营主体的合规监管,但对未形成共识的问题宜持审慎宽容态度。

二是平等保护数字领域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完善数字领域涉民营企业产权问题的制度安排。将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行为作为负面内容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建立常态化治理机制。出台规范政府部门向数字企业收集数据的指导意见,政府部门在要求企业提供数据时要有规可依、有规必依,对提交的企业数据约定并严格遵守使用限制要求。

清除数字科技领域的“所有制歧视”。出台促进数字领域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创新等国家重大战略的指导意见和行动指南。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国有单位树立完整准确的科技安全观,强化信创产品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公平竞争审查,清理歧视性规定,做到以技术、产品性能为基准;以权威机构认证、允许参与信创工程等方式,将经综合评估后认定为符合国家安全、资质等要求的民营科技企业纳入供应商目录。

三是支持民营数字科技领军企业成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提升国家战略科技体系的开放度和整合力。坚持“创新不问出身,谁能干就让谁干”。在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遵从自愿原则的前提下,支持在数字领域创建民营科技领军企业和世界一流企业,促进民营数字科技领军企业成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发挥民营企业在新型举国体制中的积极作用,对民营企业更好地参与创新政策制定和实施、协同科技攻关、接触涉密创新文件等作出制度性安排。

全方位支持民营数字科技企业开展基础前沿技术攻关。向优秀民营数字科技企业开放国家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基金与项目,支持建立创新联合体、参与国家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科技计划和专项更多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探索“研发成功后补贴”新方式,让有能力的企业脱颖而出。

四是支持数字民营企业深度参与全球产业竞争。

加快形成有利于本土先进适用数字技术和产品服务走出去的政策环境;加强涉外数字领域立法,维护数字出海企业正当利益;加快启动与重要贸易伙伴签订互信互认的双多边协议,扩大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朋友圈”。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促进民营数字企业发挥机制优势,支持其深度参与全球数字产业竞争。

(作者单位:项安波、郭宁、薛菲,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熊鸿儒,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创新发展研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