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管辖区域作了调整。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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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治报
2025-09-28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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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管辖区域作了调整。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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