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文帝后元五年(公元前159年),南郡安陆县小吏越人参加漕运考课排名靠后,被劾,后元七年(公元前157年)十一月受讯,被“夺劳三月”,即削减三个月的劳绩。其间,在后元六年(公元前158年),越人还因为工作疏误三次被罚款。这一连串的考核处罚,几乎是越人仕途甚至整个人生的最后片段。随后,越人消失在历史尘埃之中。

越人职场技能满分,“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长期在基层担任小吏,勤勉十余载,屡被借调,升迁却缓慢。他的职业轨迹被云梦睡虎地汉简《质日》记录勾勒,直到2006年才重见天日,让今人得以一窥一名西汉小吏在基层繁杂公务中的奋斗与挣扎。

电视剧《长安的荔枝》不久前在央视热播,其中刻画唐代小吏职场生态的剧情引起不少共鸣。


如履薄冰:基层小吏的生存困境

秦汉之制,影响深远。自郡县制正式成为地方政治体制,县一级官吏就承担了大量责任。在县令(县啬夫)之下,还有设置复杂的小吏,职权划分混乱。

就拿越人来说,他在汉文帝前元九年(公元前171年)下半年任县之官佐,十四年(公元前166年)八月除为阳武乡佐,后元元年(公元前163年)十二月正式就职,爵为公乘。但从他经手过的工作来看,他曾“治籍”“治田籍”“治计廷”“治漕课”“治吏功尉”,也“丈田”“计田”“上计”“入计廷”“上算志”“上算状”,还频繁“将”众从役、“给事狱”“兼狱”。有时还会出差,前往本郡、邻郡的其他辖县执行任务,如送客、买马、“上期会”……几乎彼时基层会遇到的工作任务,他都曾包揽,似乎做得还不错,才得到了“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的评语。

这种“全能型小吏”的困境并非越人独有。在同样出土于睡虎地的秦简《编年记》中,名为喜的秦代小吏也展现了基层小吏的超负荷状态:他既要处理文书,又要审理案件,还要监督农田灌溉。与越人相似,喜不仅写下了涵盖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多方面内容的“工作手账”,还在墓中随葬了大量法律文书和“为官指南”,印证了“什么都会”是基层小吏的生存刚需。

在行政科层化程度尚低的秦汉时期,小吏的职权划分并不明确。他们既要在一县主官的领导下承担赋役征收、治安维护、灾荒救济、教育教化、司法刑狱等具体职责,又要负责迎来送往、文书上传下达、日常采买等繁杂事务,还要面临严苛的考核,一不小心就被劾受讯,影响升迁。

自然,小吏的生存困境只是古代基层治理中的一隅。在官吏分途的时代,对于另一个体系的“官”而言,也同样难以逃脱庞杂职责带来的压力和冲突。《清史稿·职官三》中有明确的记载,“知县掌一县管理。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凡贡士、读法、养老、祀神,靡所不综”。这一“责任清单”几乎贯穿整个古代官场,无怪乎唐朝一名叫韩琬的监察御史在他写的一本《御史台记》中,调侃“入县令为畜生道”,清朝还有“前生不善,今生知县”的说法。

对于县令、县丞、县尉等基层官员来说,繁复的职责如一座座大山压下,考核之苛细不顾及实际情况,更令人窒息。比如秦律规定,“实官户关不致,容指若抉,廷行事赀一甲”,“实官户扇不致,禾稼能出,廷行事赀一甲”;仓有“鼠穴三以上赀一盾”。意思是,仓房门闩不紧密,可以容得下手指或撬动的器具,或者有谷物从里面漏出,罚缴一副完整的盔甲;如果仓房中出现了三个鼠洞,罚缴一个盾牌。如此琐细微小的问责,让秦代官吏如履薄冰。

这种权责错位的困境,在漫长的古代官场不断发生,与之相随的,是历代曾尝试对官员职责的明晰划分、制衡和效率优化进行探索。

循名责实:古代基层的“权力清单”

“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实际上,秦律的一大特点就是对各个机构、各类官员、各级官员明确地规定了职责义务。所谓“循名责实”,就是要求大小官员的职务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如果官员玩忽职守,就会被弹劾追责。

只是在秦律的连坐制度下,“循名责实”理念被扩大化,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官员的基本权利。岳麓书院藏秦简《暨过误失坐官案》就揭露了秦代一名县丞遭遇的议罪讨论和量刑风波。

暨是江陵县丞,在秦王政二十一年(公元前226年)六月至十月的短短五个月内,他受到了8项弹劾追责。除了自己的工作失误,他甚至还承担了同僚违法的连坐责任,包括县尉征发戍卫不当、县司空输送不当等。

暨希望减轻处罚,进行了申诉。从申诉材料来看,失误都不是暨有意为之,更没有谋求私利,吏员们便围绕这些罪行是应当“累论”还是“相遝”(指“重罪吸收轻罪”)进行了讨论。

很显然,吏员们对县丞既要负责自己分内之事,还要承担他人工作失误,展现出了巨大同情。这大概就与当时吏员面临的职场环境有关,他们或许曾经有过同样的经历,或许害怕自己将来陷入同样的境地,纷纷对暨表示支持,希望能够改变此种状况。只可惜,在严苛的秦律下,讨论的最终结果是“却曰:不当相遝”。

严刑峻法是秦亡的重要原因,汉初吸取教训,对基层官吏的问责机制也更具合理性,如《二年律令》对于故意和过失行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就有着明确的区分。再如对某些官吏的过失,如果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或恶劣的影响,实际上也并不会追究他们的责任,较好地保护了基层官吏的工作积极性。

出于统治者集权、官员分权的考量,自三公九卿制开始,官吏品阶体系逐步建立,官员各司其职,其品阶高低决定了权力大小与职责范围,体现出统治者对国家权力的分配与管理。而在最基层的县级政府,很多时候以县令为核心,县丞、主簿、县尉为属官,加上大量的吏,构成了县政运作的整体。

理想状态下,主官与属官的职责划分其实是明晰的。如县令作为最高长官,主持全面工作;县丞作为“二把手”,协助县令处理重要的民政事务、典狱判案等;主簿负责公务文书的上传下达,在处理案件时为县令提供顾问;县尉在县官中地位最低,但与其他三者侧重分管“文事”不同,县尉分管“武事”,负责安全事务。

治吏之道,不在“万能官员”,而在“有限权力”与“有效协同”,在县一级即所谓“簿勤于勾稽,使人无重叠追催之害;尉勤于警捕,使人无穿窬攻劫之扰”,只需几名核心官员,就能形成一套高效的管理体系。但实际情况并非这么简单,尤其县丞作为辅佐县令最重要的属官,与县令的职能有大量重叠,往往处于尴尬的地位——如果严格按照“权力清单”做事,有威胁县令地位之嫌;如果避嫌躺平,“官虽尊,势力反出于主簿、尉之下”。在宋代,甚至还有“对移”制度,主簿、县尉可以通过上级的“对移”命令,取县丞而代之。

《简牍探中华》第二季介绍了云梦睡虎地汉简《质日》,展现了西汉小吏越人的“工作日记”。


简政安民:有人在夹缝中践行

在古代官场,基层官员面临的困境不仅是大量繁杂、职责之外的事务,有时还会在上级不合理的任务指派与百姓期待之间挣扎。可贵的是,一些官员在这样的夹缝之中,仍展现出为民请命、敢于担当的凛然风骨。

宋仁宗时,与苏轼并称“自宋初以来,制策入三等,惟吴育与轼而已”的吴育,曾在襄城当知县。他照成例供付,绝不许手下任意向百姓索取。尤其值得称道的是,他将以往摊派给百姓的祭祀用猪羊等,全部改由官府承担,一举减轻了当地百姓近半的负担。即便面对路过宦官倚仗权势索要车驾的蛮横要求,吴育亦毫无惧色,一概严词拒绝。正是这种“宁可得罪权贵,绝不扰民分毫”的坚定态度,使得那些过往骄横跋扈的皇族宗室子弟,即使在其他地方纵容鹰犬践踏民田,一旦进入襄城地界,也相互告诫约束,“毋敢纵者”。

还有曾任宛丘主簿的杨仲元。当时宛丘百姓因为天气干旱,实在无法缴纳赋税,向主官申请免缴或缓缴。主官不仅拒绝,还说咱们这里哪有什么干旱,一定是“狡吏”引导百姓这么说的。杨仲元在一旁听了,挺身直言,说田野中连青草都没有了,您整天在黄堂(衙门大堂)中宴饮享乐,怎么会知道呢?您但凡移步出城,到郊区看一眼就知道有没有干旱了。至于您所说的“狡吏”,不是别人,正是我杨仲元。在杨仲元的据理力争下,主官“竟免其税”。

吴育与杨仲元的故事,绝非孤例,而是在古代官场中,那些为民担当的脊梁所闪烁的微光。他们在不合理的重压与僵化的体制罅隙里,以个人的胆识与智慧,奋力撑起一片庇护黎庶的天空。这种担当的核心,正是对“简政安民”这一理念的身体力行——真正的治理,不在于任务的繁多与表面的勤政,而在于政令本身的合理性与执行的有效性,在于能否真正体恤民力、纾解民困。

面对超越常理、徒增民困的“公务”,他们的选择不是机械执行以求自保,而是秉持以民为本的理念进行理性审视与勇敢抵制。吴育拒绝宦官索求,是不畏强权,更是守卫官府正常运转的边界,防止权力滥用成为压榨百姓的借口;他让官府承担祭祀费用,则是主动削减不合理的摊派,将“官府应尽之责”从百姓肩上卸下。杨仲元更是以犯颜直谏的方式,戳破主官的粉饰太平,力争不合理的赋税征收得以中止……这种担当,在古代官场也往往招致巨大的仕途风险。宋徽宗时,佞臣朱勔随意给州县摊派徭役,只有吴县知县赵训之“不为屈”,最终因忤逆朱勔而被迫称病辞官。然而,正是这份“苟利社稷,死生以之”的勇气,让“简政安民”化作有血有肉的实践,至今仍有镜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