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赵某花46万元购买一辆“轻微瑕疵”新能源二手车后,发现该车辆竟是被“推定全损”的车辆,无法享受质保。无奈之下,赵某将车辆售卖人于某诉至法院。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起案例。法院判决解除该车辆买卖合同,赵某将车辆退还给于某,于某退还购车款46.2万元并向赵某支付赔偿金138.6万元。

46万元买的二手车维修需花20万元

赵某一直想购买某品牌新能源二手车,在某APP上看到了于某发布的某新能源二手车信息,载明“车况精品,车在北京”。

2022年2月,赵某添加于某的微信询问车况,于某称涉案车辆“轻微瑕疵”,后二人当面看车,赵某经“外观”检查后认为车辆与于某的描述基本相符,遂同意购买并支付了购车款46.2万元。

2022年11月,赵某发现车辆无法启动,故将车辆送至4S店。经检修发现电池故障,4S店称车辆曾发生交通事故并被保险公司“推定全损”,根据该品牌新能源汽车的新车有限质量保证规定,被“推定全损”的车辆无法享受有限质量保证待遇,亦将被远程锁定直流快速充电方式,该公司也不再对车辆的安全性提供任何保证,维修或更换电池需自费,维修费20万元以上。

赵某与于某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二人的买卖合同,判令于某返还购车款46.2万元,并承担赔偿三倍购车款138.6万元及其他相关损失。

庭审过程

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容侵害

经查,涉案车辆于2021年7月发生事故,维修费共计76万余元,但未涉及动力电池。2021年9月,涉案车辆按照推定全损处理,保险公司向当时的投保人支付47万余元。后该车交由某公司进行拍卖,由姜某于2021年9月竞拍取得,成交金额20余万元。于某称其用朋友姜某的账户在某拍卖网站上拍得了车辆。因见过的事故比较多,故其认为涉案车辆属于轻微瑕疵。

另查,于某存在多次从拍卖网站上购买事故车、维修后再次出售或从其他渠道回收二手车再行出售车辆的情形,其在一段时间内出售二手车的数量超出了一般人出售二手自用闲置物品的范畴,其系以营利为目的经营二手车交易,于某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身份。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于某明知车辆存在多个部位受损的情况,但在购买后自行修复,并宣传“车况精品”吸引赵某看车,并以“轻微瑕疵”和一张车辆右后方受损照片向赵某进行车况描述和告知,上述片面、模糊的告知行为已然构成隐瞒。

于某作为经营者,以20余万元的价格拍卖取得涉案车辆,后以46.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赵某,结合其未如实告知某网站所展示的全部车辆基本信息的隐瞒行为,于某系明知涉案车辆被推定全损的事实但故意隐瞒。

于某侵害了赵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其陷入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于某构成欺诈,应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判退款并三倍惩罚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解除赵某与于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于某向赵某退还购车款46.2万元,赵某将涉案车辆退还于某,于某向赵某支付赔偿金138.6万元。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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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经营者,作为二手车交易的信息优势方,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尤其是车辆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是否被推定全损、保险理赔记录、维修部位及质保情况等关键信息,必须如实、全面、准确告知消费者,不得通过“车况精品”“轻微瑕疵”等模糊表述掩盖真实车况,更不能故意隐瞒影响车辆价值和使用的重大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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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时应保持审慎态度,可通过保险公司查询理赔记录,到车辆品牌4S店调取维修档案,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全面查验,留存好交易过程中的沟通记录、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以便在权益受损时有效维权。

记者:周倩

编辑: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