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逃逸式辞职”在近年来的反腐败实践中备受关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着重抓好国有企业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系统整治,持续深化“逃逸式辞职”治理。围绕当前国有企业整治“逃逸式辞职”的实践成效、难点重点及下步打算,本刊记者采访了四川省纪委监委驻四川能源发展集团纪检监察组组长,四川能源发展集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邱晓,成都市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主任刘澎涛。

四川省纪委监委驻四川能源发展集团纪检监察组组长,四川能源发展集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邱晓。

成都市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主任刘澎涛。
紧盯突出问题表现,加强离职审核把关
廉政瞭望·官察室:国有企业员工规模大、流动性强,辞职、离职的情况较为常见,在规范国企从业人员离职、辞职行为审核,严防“逃逸式辞职”上,你们做了哪些有益的探索实践?
邱晓:今年2月,按照省属国有企业“1+8”重点领域改革要求,原川投集团、原能投集团整合重组为四川能源发展集团。梳理过往工作,我们协助集团党委主要从制度建设、监督抓早、惩处震慑三个维度系统发力。
首先,在制度建设上,建立相关部门、领导人员层层把关、审核机制,全面核查离职人员各方面情况。以总部为例,一般员工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后,需填写《员工离职申请单》《离职人员交接清单》,纪检部门在申请单上签署审签意见,财务部门从欠款、借款、发票等方面把关。中层管理人员离职,须征求纪检部门意见,提请党委审议通过后方可办理手续;对于涉嫌违纪违法已立案的人员,纪委向组织人事部门提醒禁止其离职。党委组织部在干部离任后还将向审计部门送达离任审计函,对干部启动离任审计。
其次,在监督抓早上,变被动把关为主动预防、表面把关为实质审核。一方面,把好入口关,防范“带病入职”。督促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入职人员背景调查,重点核查信访举报、离职审计疑点、关联企业任职等情况,及早发现问题。另一方面,做实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反馈问题。通过巡察、审计、专项清理和专项督查等方式深入查摆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提醒,做到早发现强警示。比如,此前在集团党委巡察中,巡察组发现二级公司某班子成员问题线索并移送集团纪委,此后该同志向组织部门提出离职申请,经征求集团纪委意见,未审批同意。目前,已对其立案审查调查。
最后,从惩处震慑上发力,坚持办案引领,做到虽“辞”难“逃”。办案是最有力的监督。我们坚持终身追责,探索运用“室组地”“室组”联合办案机制,联动地方纪委监委、公安等力量,进一步解决基层办案中存在的力量不足、权限有限、水平不均等问题,推动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在职和离职人员均被追责问责,无差别受到纪法惩处。
刘澎涛:针对近年来国企领域腐败呈现出的行为主体隐身化、利益输送市场化、贿赂标的虚拟化、权钱关联割裂化等新特点,我们坚持小切口切入、系统化治理,把严防国企从业人员“逃逸式辞职”工作纳入《监督推动廉洁国企建设2025年工作要点》内容,贯通运用谈责、函责、究责等举措,以“九责工作法”不断夯实国企党委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同时,通过“室组地”联动,指导督促各市属国有企业结合自身业务工作和具体实际,探索开展人员排查、离职审核、风险防控等相关工作。
比如,成都轨道集团研究制定员工发展与薪酬绩效管理办法,明确离职审批程序,落实离岗必审原则,将征求纪检部门意见纳入离职审批,未经审核严禁办理离职手续,切实提升离职规范性;成都兴城集团出台《离职审计审查管理办法》,将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中层及上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目标责任人纳入离职审计范围,按照“先审后离”“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对其离开原任职岗位之前,清理原岗位涉及的重要财务等经济责任事项开展审计,强化重点领域、关键岗位人员监督。
应当说,这些举措在化解潜在风险、严防带病辞职上发挥了积极作用,起到了一定的震慑、教育和预防效果。
监督力量有限核查手段不多,难点堵点仍存
廉政瞭望·官察室:从上面的实践中不难发现,加强离职审核已成为治理“逃逸式辞职”的重要举措,但这无疑需要进行规范、严谨、高效的甄别处置,从实践情况来看,这项工作还存在哪些不足和短板?
邱晓:主要存在监督力量有限、权限手段不足等问题,制约了发现问题、反馈问题的质效。一方面,纪检组织机构不健全、监督力量不足,监督全覆盖有差距。目前,集团专责监督力量呈现自上而下衰减态势,有的基层公司特别是三级公司,受企业规模、员工和党员数等基本条件限制,未设立纪委,主要依靠个别专职人员带动兼职纪检人员开展监督工作,无论是监督意识、监督能力还是监督意愿都与监督需求、纪委监督存在明显差距,影响了对离职人员违纪违法信息的掌握。
另一方面,即便发现了问题,但受权限、手段影响,导致对违纪违法信息的核查停留在怀疑阶段,难以深入推进,也不能及时处置。比如,当面对外部单位、外部人员不配合谈话、调查的情况时,缺乏外部认可的有效法律文书及证件,致使问题核查无法推进。如果商请公安机关派出所协助,则需经上级纪委、市级公安局、县区公安局等多层级逐级审批,面临协查链条长、程序多、耗费时间久的难题。
刘澎涛:国有企业资金资产资源密集,涉及业务专、环节多、周期长、地域广,从我们调研了解的情况来看,离职核查主要面临三个方面问题。第一,国企纪检力量与工作体量不匹配。如果全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前置审核,则工作量巨大。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审核,部分二、三级企业纪检能力不足,难以胜任相关工作。
其次,核查深度有限。若员工在职期间存在跨机构、多部门工作情况,又或有匿名信访举报但线索模糊、短时间内难以查实的情况,现有的审核标准难以准确判断员工离职、辞职是否存在“逃逸”可能性。
第三,存在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可能存在离职人员工作经历丰富、涉及问题复杂等情形,导致三十日内难以全面详尽地进行核查,超过三十日不予解除合同又可能引起劳动纠纷。上位法律制度不支持用人单位拒绝员工辞职的要求,因而存在劳动仲裁的可能。
邱晓:的确,由于处置环节多、不可控因素多,在规定时间内,难以及时阻止一些“逃逸式辞职”行为。以所属三级公司业务部部长杨某案为例,从二级公司纪委上报线索、指定地方监委管辖,到地方监委开始办理,历时一年多。其间,当事人感受到压力,主动辞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正式员工书面通知满30天后可办理离职手续,由于尚未立案,该公司只能为其办理离职手续。直到离职数月后,当事人杨某才被采取留置措施。
廉政瞭望·官察室:除前述提及的问题外,当前,治理国有企业“逃逸式辞职”还面临什么样的难题?
邱晓:总体来看,还存在两个不平衡的现象,即企业总部与基层防范“逃逸式辞职”质效不平衡、对领导人员和一般员工两个群体防范不平衡。基层员工占比最大,监督需求高,同时基层又是监督短板所在,严防“逃逸式辞职”还需要支持基层单位结合所在行业领域、业态实际,探索各类防范措施。此外,有效制约手段过少,目前基本只有管住人事档案、党组织关系等有限方式,且对部分人威慑力不大。
刘澎涛:“逃逸式辞职”作为一种新现象,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还有待进一步深入。与此同时,一些腐败行为发酵周期长,对于不当利益的认定、离职后的有效追踪等,我们还缺乏有力有效的手段,反腐败“工具箱”还不够完善,无论是工作上的预见性、监督力量间的协同性,还是措施上的严密性都有进一步提升空间,这些都是下一步需要努力加以解决的。
注重系统施策,提升治理的预见性和有效性
廉政瞭望·官察室:针对前面提到的这些问题不足,接下来在推进国有企业“逃逸式辞职”治理上,应该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发力?
邱晓:严防“逃逸式辞职”,关键在于及时预防、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四川能源发展集团成立以来,集团党委、驻集团纪检监察组对此高度重视,准备从如下四个方面加力加压。首先,强化制度管控。一方面,扎紧规范履职的制度笼子,强化源头防控。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出台监管制度和措施,精准划定重点监管范围,尽可能消除腐败产生的制度土壤。另一方面,探索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形成有效制约的制度机制,在档案等管理手段之外,鼓励基层单位结合所处建筑、类金融等不同行业、业态,针对相应层级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探索风险金、廉洁金等管理制度,增加逃逸式辞职的难度和成本。
其次,强化协同监督。坚持“大监督”理念,整合用好巡视巡察、专责监督、社会监督及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资源,强化监督合力,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一方面,重点督促职能部门主动监督、反馈问题,教育引导职能部门负责人认清自身监督责任及失责的后果,倒逼其履行监督责任。另一方面,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提升纪检监察队伍能力素质,推动监督高质量全覆盖。比如,针对基层员工规模大、监督存在短板的情况,通过针对性培训提升能力、修订考核办法明确纪检工作内容、提供监督条件支持等方式,倒逼基层纪检委员履责,推动及时发现、反馈并处置问题,补上基层监督的短板。
再次,强化系统惩治。教育千遍,不如惩处一人。坚持办案引领,加大对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逃逸式辞职”人员的查处,强化追赃挽损,彰显查处能力和成效,传递终身追责信号,形成“不敢腐”的震慑。强化文化防控,选取近年“逃逸式辞职”典型案例制作警示读本、警示教育片,召开警示教育大会,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破除相关人员以辞职逃避追责的心理。
最后,科技赋能监督。推动有条件的单位融合数据服务平台与纪检监察手段,实现监控穿透化,搭建智能预警平台,构建跨部门廉洁风险联防生态,真正打通风险监测“最后一公里”。
刘澎涛:成都市委高度重视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健全风险防控制度机制、国企“大监督”体系建设等工作,进一步强化对“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和重点岗位的监督。接下来,成都市将持续深化“国企领域违规经商办企业”“逃逸式辞职”等整治工作,综合贯通纪、审、巡、国资国企等各方力量,在摸清底数、完善制度、出台指引等方面多维发力。一是组织市属国企对2024年以来辞职、离职人员开展全面清查,摸清真实情况。二是推动市属国企进一步规范国企从业人员离职、辞职行为审核程序,推动市属国企全覆盖建立辞职、离职前置审核制度,明确非正常离职、辞职必须征求相关国企内设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意见。三是开展严防“逃逸式辞职”调研,结合企业反映的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出台不准离职、辞职“情形清单”,帮助国有企业提高辨析、查处、治理“逃逸式辞职”的能力与水平,持续织密国企从业人员廉洁风险防范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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