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的英雄不应受到舆论的审判,更不应被“吹毛求疵”。对英雄的吹毛求疵,吹散的是社会的正义和善良。尊重英雄,鼓励见义勇为,是为了保护我们每个人的安全,也是在保护全社会的善意。
近日,武汉大学大二医学生孙毅杰在武汉飞往新疆的航班上紧急救治了一名突发疾病的女子,经过吸氧等应急处理后,女子病情稳定。事情发生后,武汉大学通过官微平台宣传了孙毅杰的事迹,广大网友也称赞他见义勇为。但是,事情也引起了一些争议,一些网友认为他没有行医资格,而且只是一名大二学生,质疑其是否能够承担医疗救治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立法旨在“解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鼓励社会公众互帮互助”。有法律专家表示,孙毅杰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四大要件,即无约定义务、无法定义务;为他人权益、紧急救助。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孙毅杰的行为无可指摘,对他的舆论谴责是没有道理的。
一些网友担心,鼓励没有行医资格的医学生参与紧急救治,会导致患者的生命安全受到损害。这种说法看似严谨有理,实际上似是而非。面对火灾参与救火的群众,绝大多数没有消防员资格,也没有消防专业知识,他们没有资格参与灭火吗?面对落水群众,下河救人的也不一定是拥有潜水救援资格证的专业人员,难道就应该坐看落水者淹死?群众参与灭火,却没有灭掉;群众救助落水者,却没有成功挽救生命,他们应该被谴责吗?答案是“不应该”,这是显而易见的。谴责他们恰恰是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如此抬杠颇有一丝“为批判而批判”的感觉,通过挑英雄的错来显示自己“懂”,实际上是哗众取宠。
也有部分网友认为,医学生没有行医资格,也无法承担法律责任,一旦病人出现意外,很有可能导致法律风险。我们且先不说现行民法典鼓励群众互帮互助,且为见义勇为者免责,就单说面对紧急情况的时候,第一反应是考虑“法律风险”的人,生而为人最基本的善良何在?用“扶人者被讹”的极端案例来质疑社会常识和公理,是真的“懂法”,还是在掩盖自己的冷漠?法律是为了保障公平正义和社会善意而存在,用法律来解构社会良知,属实歪曲了法律的本意。
前段时间,一名男子在为昏迷女子做人工呼吸后,被舆论质疑“袭胸”,被谴责为何不找女性来急救,现在又出现了医学生被质疑“没有急救资格”。在某些人看来,太多的因素要高于生命,“丢命事小,失节事大”,但是他们又有什么资格来为正义和人性套上枷锁呢?他们自己不救人,却谴责救人的人,还站在性别、法律、道德的制高点上对英雄进行攻击,这就是他们认为的正义吗?在他们需要急救的时候,如果别人也“冷漠且有礼貌”地拒绝,不知他们作何感想。
我们赞扬见义勇为,赞扬的不仅是通过专业技术来拯救生命的行为,更是勇于承担、勇于逆行、对生命负责的态度。见义勇为,“能”很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行”,敢于行动本身就值得赞赏。如果我们局限于救人的外在条件,对见义勇为者指指点点,做舆论审判,那就是在消解人们心中的崇高,会寒了全社会的心。勇于担当的人不仅不能得到赞誉,还会面临无限的责任和世人的责难,最终真正有“救人资质”的人也会明知可为而不为。
见义勇为的英雄不应受到舆论的审判,更不应被“吹毛求疵”。面对质疑,孙毅杰称,不会为了保护自己而选择袖手旁观、明哲保身,以后在类似情况下仍然会出手相助。孙毅杰的乐于助人和那些貌似“聪明”实则精致利己的言论相比,高下立判。对英雄的吹毛求疵,吹散的是社会的正义和善良。尊重英雄,鼓励见义勇为,是为了保护我们每个人的安全,也是在保护全社会的善意。
津云评论员|二花
编辑|王晓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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