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田坤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上下在纠治不正之风方面下了很大功夫。从出台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到纠治“四风”,再到聚焦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措施之实、力度之大、效果之佳,前所未有。我们在为作风建设取得的成绩感到高兴的同时,也要看到,不正之风的形成机制极其复杂,具体形态不断更新迭代,作风建设远未到可以“刀枪入库、马放南山”的阶段。风腐交织是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正风肃纪反腐相贯通,以‘同查’严惩风腐交织问题,以‘同治’铲除风腐共性根源。”新形势下,要以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为契机,将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不断深化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同治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不正之风与腐败问题同根同源
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虽然表现形式和危害程度有所差别,但两者都是权力异化的具体表现。深究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思想根源,都可以溯源至理想信念动摇、为民服务意识淡化、党性观念缺失,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
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腐败案件普遍具有由风及腐的特征。公职人员从“校门”进入“机关门”,往往并非一步就踏入腐败深渊,在“好同志”与“阶下囚”之间往往有违纪问题、作风问题的“灰色地带”。不少被查处的干部,并非一开始就大搞贪腐,而往往是先从一包烟、一瓶酒、一顿饭等看似“小事小节”的作风问题上被打开了缺口,逐渐走上腐化堕落的道路。作风问题与腐败问题本来就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作风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纠正、处理,就会使得行为人对违反职业伦理行为的自我容忍度越来越高,对腐败问题逐渐丧失敏感性和抵抗力,养成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的习惯。不少干部在回顾自己深陷腐败的历程时都谈道,正是因为不拘小节、忽视作风建设,才积小错为大错,从吃吃喝喝、收受礼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演变为巨额腐败。一些别有用心的商人老板“放长线钓大鱼”,搞“长线投资”,大打所谓的“感情牌”,先从作风上打开公职人员的心理防线,步步为营地通过小恩小惠腐蚀拉拢公职人员,待时机成熟后通过贿赂将公职人员“深度套牢”。
当前,风腐一体、风腐交织的特征也非常明显。很多腐败案件都夹杂着大量的作风问题,没有附着作风问题的“权钱交易”越来越少。与经济腐败交织的作风问题,有的发生在权钱交易之前,主要目的是为“围猎者”和“被围猎者”建立联系提供机会,降低授受双方实施贿赂犯罪的羞耻感,为后续“交钱办事”做感情铺垫,很多饭局、牌局、棋局、球局等都是基于这样的目的形成的;有的发生在权钱交易之后,或是新一轮权钱交易的“前奏”,或是为了给赤裸裸的权钱交易蒙上一层“情感”或“关系”的面纱。有的领导干部热衷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单纯是为了积累政治资本,也不仅仅是政绩观出了问题,而是期望通过“大干快上”创造更多的腐败机会。有的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根子在自身存在贪腐问题,应对本地区、本部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腰杆挺不起来”。有的领导干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力,对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等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或者在整改的过程中打折扣、搞变通,从表面上看好像只是作风问题、违纪行为,但背后往往都隐藏着严重的腐败问题。有的领导干部逢年过节收受礼品礼金,既是作风问题,也是腐败问题。
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同根同源、互为表里,“单打一”地纠风或惩腐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的需要。必须提升对由风及腐、风腐一体、风腐交织的规律性认识,统筹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健全风腐同查同治工作机制。
斩断由风及腐链条
相对而言,作风问题比腐败问题更为显性,易被外界感知。因此,作风问题往往是“送上门的问题线索”。大量“拔出萝卜带出泥”的案例表明,作风问题往往也是腐败问题的“晴雨表”。因此,健全风腐同查同治工作机制,必须做好“由风查腐”这篇文章。
深化由风查腐、风腐同查,首先要从思想观念上克服“风是风”“腐是腐”的“二元”观念。有的人对作风问题与腐败问题的关系存在误解,孤立地、割裂地看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风问题与贪污受贿等腐败问题之间的关系。有的人认为作风问题是“小事小节”,没有必要上纲上线、大惊小怪,动辄得咎会损害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而腐败问题涉及“大是大非”,必须重拳出击。有的人认为作风问题与腐败问题之间界限分明,收到作风问题线索,把作风问题查清楚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将审查调查触角延伸至腐败问题。有人担心,如果“由风查腐”成为处置作风问题线索的“必答题”,会造成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边界无限延伸,审查调查负荷越来越重。有人认为,在一个案件上倾注过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资源,就无法兼顾其他重大案件,因此不愿意深挖细查。必须正本清源、拨乱反正,认清这些错误思想、认识的危害,坚定不移走风腐同查同治的路子。
深化由风查腐、风腐同查要不断提升发现隐性腐败问题的能力。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不缺斗争精神,缺的是斗争本领,在推进风腐同查同治方面表现为:有的被表面现象迷惑,问题线索处置浅尝辄止,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有的不讲究斗争策略,收到反映作风问题的线索后如获至宝,一味蛮干,最后没有真正查实重大腐败问题,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都不理想;有的秉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关注公职人员的风腐一体问题,对“围猎”一方放任不管。执行好由风及腐的反腐败斗争策略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有较高的政治水平、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要通过培训、编印实务指南等方式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透过作风问题发现、查处腐败问题的能力。既要查处“被围猎”公职人员的腐败问题,也要顺藤摸瓜,深挖“围猎”人员的底细,扩大战果。
深化由风查腐、风腐同查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资源向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倾斜。并非所有的不正之风背后都隐藏着惊天巨腐,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重点关注那些天然与腐败问题联系较为紧密的作风问题。比如,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往往与腐败问题交织在一起。有的公职人员高调炫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高档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其背后大概率存在权钱交易的腐败线索。再比如,决策搞“一言堂”、违反程序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大搞“形象工程”以及拒不整改巡视巡察等指出的问题,这类作风问题背后往往隐藏着腐败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置此类问题线索时,必须紧绷风腐同查同治这根弦,“向前一步”,撕开“关系网”、斩断“利益链”,防止“以风盖腐”“以风掩腐”。同时,针对那些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各级“一把手”的作风问题线索,要多问几个“为什么”,既要准确研判“一把手”作风问题的性质、情节、影响,又要深挖背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既要准确掌握“一把手”存在的作风问题、腐败问题,还要举一反三,对其所在单位、地区、行业进行政治生态分析。
提升由腐纠风工作质效
作风问题引发腐败问题,腐败问题助长不正之风,这是我们为什么强调“党风廉政建设”,而非仅强调“党风建设”或“廉政建设”的原因。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布的违纪违法职务犯罪案例来看,仅有腐败问题、没有作风问题的情况很少。必须抓好由腐纠风、风腐同查工作,抓大不放小,既“打虎”“拍蝇”“猎狐”,严肃查处腐败问题,又深入纠正不正之风。
深化由腐纠风、风腐同查要树立正确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政绩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一直强调要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高度重视党的作风建设,严肃查处“四风”问题,管好从“好同志”到“阶下囚”之间的“灰色地带”。然而,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仍存在错误观念,认为“办大案、查大官是显绩,查违纪、纠‘四风’是潜绩”,觉得不正之风的危害性要比腐败问题低,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主要任务是查处腐败,查处作风问题可以等一等、缓一缓,等迎来“廉洁拐点”之后再重点查处作风问题也不迟。同时,部分纪检监察机关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评价出现偏差,在评优选先、干部提拔等方面多倾向查办腐败案件的干部。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室本应把精力放在日常监督上,但有的监督检查室却把全部精力用在查办腐败案件上,对收受礼品礼金、吃喝等作风问题关注不够、点到为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关于风腐同查同治工作部署的战略意图,从观念上树立查处腐败问题是政绩,查处作风问题也是政绩的理念,既要下大力气严惩腐败问题,又要严肃查处与腐败问题交织在一起的作风问题。
深化由腐纠风、风腐同查要提升新技能、研发新打法。要把风腐同查的理念贯穿于审查调查的始终,将“四风”等作风问题作为各阶段谈话的必问内容,同步调查“四风”问题和腐败问题。要深入研究风腐交织的规律,总结作风问题的行为样态,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既要关注被留置人员自身存在的“四风”问题,又要关注与本案相关或者被留置人员交代的涉及其他党员干部的“四风”问题。在“室组地”办案模式下,要加强“组”“地”的沟通联系,及时相互通报“风”“腐”问题线索,不能“查腐”“查风”两层皮——“查腐的查腐,查风的查风”。要深刻剖析风腐一体案件暴露出的行业性、领域性作风问题,根据类案特征开展专项整治,找到纠治风腐问题新的突破口。
深化由腐纠风、风腐同查要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内控体系和协调机制,为风腐同查提供充分的体制机制保障。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质量评查要把是否做到风腐同查作为重要指标,对于那些只查腐败,不查作风问题、违纪问题的要严肃问责。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应查的作风问题没有查处,或者已经查处的“四风”问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坚决退回补充审查调查或重新审查调查。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工作评价体系,加大查处作风问题的评价权重,鼓励、引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视查处与腐败问题交织的作风问题。对于被留置对象交代的其他公职人员作风问题线索,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快速移交有监督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置。当前,有的省份探索实行留置对象“离点末次谈话”,让其为所在地方、部门、行业的作风“画像”,分析“四风”情况并提建议;同时,办案部门、监督检查部门等相关部门结合案情和留置对象提出的建议“同题共答”,查找风腐一体案件暴露的机制建设、权力运行流程、监督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向案发单位发出纪检监察建议,督促整改。此类探索对于推进风腐同查同治具有借鉴价值。[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创新项目“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下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研究”(编号:2024YZD01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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