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差评权”。 新华社发 朱慧卿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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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戴先任
责任编辑 | 肖莎
消费之后,在社交平台发布对商家“种草”或“避雷”进行点评,是近年来兴起的消费新风潮。然而,部分商家认为负面评价损害了自身的名誉权,由此引发一系列官司。消费者有没有权利在网上打差评?如果发生纠纷怎么维权?今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由差评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案例,可以给消费者一些启发。(3月16日新华社)
在这起案件中,消费者张某因给某汽修厂打差评却坐上被告席。法院认为,张某发布的视频基本属于客观描述及对该修理厂服务质量的个人感知,没有贬损和丑化的陈述,也没有出现明显恶意诽谤、侮辱性等词语,不应认定存在主观恶意;其言论对修理厂产生的影响程度较低,不足以降低该修理厂社会评价的损害后果。法院据此判决驳回该汽修厂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在此案中,被告张某对涉事汽修厂进行评价,但这些评价也是基于客观评价基础之上,并不能算损害了商家的名誉权。此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的就是消费者的“差评权”。
网络平台设立的差评机制有利于倒逼与激励商家提升服务质量,以更好的服务来换取消费者的好评。如果消费者认为商品不好或是商家服务不好,给商家打差评,这是他们的权利。商家对公众评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如在此案中,面对消费者的合理批评,涉事汽修厂一触就跳,并将消费者诉之公堂,就是混淆了合理批评和恶意诽谤的边界。服务提供者面对消费者的质疑、不满,更应该多一些自省,查找服务的不足,把消费者的“吐槽”化为向上的动力。如果服务提供者面对差评“一触即跳”,不能容忍“差评”,也就关闭了与消费者进行良性互动的大门,不利于服务提供者持续提升服务水平,“噤若寒蝉”的消费者选择用脚投票的也会越来越多。
当然,对消费者来说,进行消费评价,也不能“想怎么评价就怎么评价”,要知道,“差评自由”也不是没有底线,没有边界的。消费者要进行客观评价,要避免评价涉嫌侮辱或诽谤或通过恶意差评获利。此前就有人因为“故意恶意差评”遭到商家起诉,最终被法院判决赔偿。
总之,消费者的“差评权”既要保护又要规范,如此才能促进商家、消费者构建良性博弈关系,促进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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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编辑 | 王硕 马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