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阚莹莹 文/图
正值春耕备耕时节,四川各地迎来农资销售高峰期。3月12日,2025年四川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暨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启动仪式在成都市简阳市平武镇尤安村举行。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将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开展“忽悠团”进村兜售、网销假劣农资等专项整治,畅通放心农资下乡渠道。
启动仪式现场。
近年来,随着网购兴起,宣传兜售假劣农资的违法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增加了执法监管难度。启动仪式上公布的2024年四川省农资打假六大典型案例中,其中四个案例就与网络电商有关。
“现在,电商、直播带货等农资网销平台是我们的重点监管领域之一。今年的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我们将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严格审核网络销售农兽药经营者资质,严禁无证经营和销售国家禁用药物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线上农资营销。”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除了网络平台,走村串户虚假宣传、兜售假劣农资的“忽悠团”“游商”也是重点治理对象。由于“忽悠团”“游商”没有固定经营场所,隐匿性强,监管难度较大。对此,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四川将通过鼓励广大农民踊跃提供线索,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以此构建群防群治的监管格局。
此外,今年四川还将推介一批诚信守法经营、产品质量过硬的农资生产供应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广农资直销直供、连锁配送、社会化托管服务,构建农资统一供应渠道和链条。
2024年四川省农资打假六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巴中市“1·17”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
巴中市开展2023年农药市场监督抽查时,发现平昌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阿维菌素实测有效成分含量为0.06%,判定为不合格,且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查无标签标注登记证号。因当事人连续3年在农药市场监督抽检中均有不合格农药检出,巴中市农业农村局将线索移送市公安局。经平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该农资经营部近年来长期通过物流渠道从省内外购进农药,2024年1月至5月,其先后通过抖音、微信等途径从省内外购进17个农药品种,经巴中市农业农村局抽样送检,发现4个样品不合格。6月4日,巴中市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赴省外开展联合抓捕行动,成功捣毁制售假农药黑窝点,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对该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行为待法院刑事判决作出后再作处理。
案例二
安岳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及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案
2024年4月2日,安岳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正在安岳县元坝镇桃儿村6组销售肥料,其经营模式涉嫌为农资“忽悠团”。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核查,发现一辆本地牌照的红色小货车,装有90袋标称省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冠卜菌地乐®微生物菌剂肥料,该肥料的包装信息与农业农村部登记的信息不一致。经安岳县农业农村局立案查明,该涉案肥料确由省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由河北运往安岳县共计500袋(20吨),已向农户销售259袋(10.36吨),售卖单价150元/袋,销售金额共计38850元,下乡宣传产品时向农户赠送27袋(1.08吨),仓库内存放214袋(8.56吨)。经抽样送检,该肥料有效活菌数(cfu)、胶冻样类芽孢杆菌(cfu)不符合GB20287—2006 农用微生物菌剂标准,与登记批准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5月31日,安岳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8850元,并处罚款30000元。
案例三
自贡市贡井区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未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案
2023年12月22日,自贡市贡井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关于对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1—12月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依法查处的函》,四川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558肉兔配合饲料”和“肉羊配合饲料”监督抽检不合格。经查,四川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28日的“558肉兔配合饲料”100袋,货值金额8200元;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7日的“肉羊配合饲料”25袋,货值金额2550元。2024年1月29日,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饲料)》,自贡市贡井区农业农村局对涉案企业处没收违法所得10342元、罚款752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遂宁市大英县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假兽药案
2024年7月11日,大英县农业农村局接遂宁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处理单,有人举报其在京东平台某饲料专营店购买的标称四川省大英县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饲料原料金银花提取物 柴胡液体型”,涉嫌为假兽药。经查,四川省大英县某饲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共生产“饲料原料金银花提取物 柴胡液体型”332瓶(500ml/瓶)。涉案产品原料组成含兽药,但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涉案产品应按照假兽药处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大英县农业农村局对四川省大英县某饲料有限公司处没收违法所得1460元、罚款1460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南充市嘉陵区某淘宝网店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生产的兽药案
2024年4月,嘉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其在某淘宝网店购买了“盐酸土霉素”“阿莫西林”两种兽药产品,收到后在网上搜不到生产企业信息,怀疑系假冒伪劣商品。经调查,该两款兽药外包装标注的兽药批准文号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兽药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平台”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为未取得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生产的兽药产品。其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生产的兽药产品涉嫌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因该淘宝网店上述两款兽药销售金额超5万元,其行为已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经侦查,涉案总销售额达459万余元,所有涉案兽药产品均未检测出所标称的兽药成分,公安部门对涉案的10名主要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
案例六
开江县某商行以登记品种名义销售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种子案
2023年2月3日,开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线索,称省外某商行在开江县邮政仓库利用网络电商平台,以登记品种名义销售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蔬菜种子。经开江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涉案种子通过网络电商平台已销售金额26495.9元,剩余93箱(共计81800袋)种子待售,因涉案种子品种数多、量大面广,开江县农业农村局于3月22日将案件移送开江县公安局。10月26日,开江县公安局认为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建议由开江县农业农村局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以登记品种名义销售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种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及《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1月2日,开江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种子93箱(共计81800袋),没收违法所得26495.9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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