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爱好者们常说,“野钓才是钓鱼的真正灵魂”,但在“未开发开放区域”钓鱼,不慎发生意外,这个责任谁来担呢?
一名钓鱼爱好者就因为自行进入无人看管的沿海岸线的礁石处进行海钓,不幸发生意外。事发后,家属状告沙滩游泳场管理方要求赔偿。近日,本案经广东法院审理后,判决海钓者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蔡某是一名钓鱼爱好者。2022年10月的一天,蔡某购买A沙滩游泳场的门票后,携带钓鱼渔具入场。蔡某进入沙滩景区后涉水过涌,离开沙滩管理区,步行进入无人看管的沿海岸线的礁石处进行海钓。
当日,因无法与蔡某取得联系,蔡某家属向派出所报警。三日后,蔡某被发现在A沙滩周边“未开发开放区域”的沿岸礁石处不慎溺水身亡。
蔡某家属为此将A沙滩游泳场的管理方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蔡某家属认为,蔡某前往沙滩游泳场钓鱼属于高度危险活动,A公司在收取了蔡某门票费用后,应当向蔡某告知风险,并对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A公司认为,公司已在场内外向游客充分警示、告示相关风险及沙滩区域的划分范围,并在出入口显眼处设置沙滩区域划分示意图,明确告知所有入场游客沙滩游泳场的管理区域范围、相关危险区域及禁止进入的区域,已尽到相关义务。
深圳龙岗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A公司作为沙滩游泳场地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其法定职责包括确保场地的安全性,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以防他人遭受损害。
根据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查明,A沙滩游泳场售票处、景区进出口处、经营范围的景区内均贴有明显的《游客须知》《警告须知》《沙滩区域划分示意图》等提示,提醒游客必须在规定区域内游泳,在游泳场外的小溪处及沿岸上山路段,竖立有三个内容为“此处非游泳场区域,违者后果自负”“未开发区域禁止入内”的警示牌,且有广播播放相应内容提示游客。
法院认为,A公司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进行了充分、合理的风险告知,蔡某应当知道其涉水过溪系脱离沙滩管理区域的行为。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一人离开沙滩管理区,进入未开发、未开放的海岸线沿岸礁石处进行海钓,不慎溺水死亡,其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指出,蔡某溺水死亡的结果令人惋惜,但其溺水死亡与A公司的管理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A公司在管理方面亦不存在过错,蔡某家属主张A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对蔡某的死亡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要求已尽安保义务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担责,缺乏依据
经办法官指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其管理的范围内已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人擅自离开公共场所的管理范围,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管理应具有清醒的认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在发生事故后,行为人再要求已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承担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近年来,一些生态良好的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在社交平台上化身成为“原生态景区”“网红打卡点”,吸引了不少游客前往,但“探险式”旅游背后隐藏的安全风险不容小觑。法官为此提醒,“风景”可能有“风险”,“仙境”可能是“险境”。外出游玩时,一定要以安全为前提,珍爱生命,尊重大自然,切勿打卡“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如果在游玩过程中不慎迷失方向失联,要尽快选择视野开阔地或高地报警,保存体能,等待救援。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深法宣
视频剪辑:张美伦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席乐瑶、廖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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