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部分球员、教练因所在球队破产或解散遭遇欠薪,还有些球员、教练因外籍身份面临讨薪难。近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江苏首例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案,进一步明确了职业球员、教练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途径。

法院查明,2017年8月8日,西班牙籍教练加西亚与泰州远大公司签订《主教练职业工作合同》,双方约定由远大公司雇佣加西亚为队主教练,加西亚可以自行任命三名助理教练,远大公司据此再与助理教练签订合同。生活条件方面,远大公司需事先向加西亚提供多个公寓供其选择入住。同时约定,如俱乐部有偿使用加西亚肖像权进行其他商业广告开发,加西亚有权从收益中获得50%分成。双方还约定由设在瑞士的国际体育仲裁院作为双方发生纠纷时最终上诉机构。

之后,双方因球队战绩、球员引进、球队运营等诸多问题发生矛盾,远大公司未按约支付相关的薪资待遇,双方就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产生争议。加西亚向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报酬、违约赔偿金及相应利息,该委员会裁决部分支持了加西亚的请求。远大公司不服,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出上诉,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裁决予以维持。

裁决作出后,远大公司未履行,加西亚向泰州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法庭审理后认为,该仲裁裁决是否承认和执行,关键在于对涉案合同的认定。本案中,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内容、工资和奖金标准、福利待遇以及应遵守的纪律等条款,但同时也赋予了加西亚较大的自主权,案涉合同有别于单一的、从属性较强的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人身从属性与劳动合同存在一定差异,因而就加西亚提供劳务、单位支付报酬部分的约定,认定其为带有劳务合同的性质为宜。

鉴于本合同存在共同合作收益共享的约定,因此认定案涉合同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包含有提供劳务、支付报酬、合作收益等多种合同关系的综合性商事合同关系更为妥当。

综上所述,案涉合同应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属于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时保留声明中的商事法律关系,且案涉争议也并非基于俱乐部与教练员之间因纪律处分、处罚等内部管理行为产生,在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审查时应适用《纽约公约》。据此,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