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至,很多公司会选择举行年会聚餐等庆祝活动。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提醒大家防止乐极生悲。
事情发生在去年1月29日晚上。柳杉公司(化名)在一家农家乐里举办年会,在外地出差的陆先生和同事也于当天19时30分左右赶到年会现场。此时年会已经开始了约两小时,陆先生简单吃了几口饭菜后就拿起小酒杯到处敬酒。
敬完酒,陆先生先是坐在椅子上休息,但很快就滑了下来。同事将他扶起来,他又滑了下来。陆先生和同事说他要歇一会儿,径直躺倒在了地板上,还打起了很响的呼噜。
20时38分,见陆先生还在地板上睡着,一位同事就拍了个短视频发到他的微信上,打算第二天打趣他。视频中,陆先生侧脸趴伏在地板上,面部、耳朵、手掌明显发红,双眼紧闭,眉头紧皱,已经听不见呼噜声。
21时左右年会结束,大家准备回家时,才发现怎么都喊不醒陆先生。约6分钟后,医疗急救中心派车前往农家乐将陆先生送往就近医院,但为时已晚,陆先生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
当晚,医院出具了陆先生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鉴定机构经检验发现送检陆先生的心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每毫升3.37毫克。
陆先生的家人认为,陆先生出差多日没有休息就赶往公司年会,在他身体疲惫且饮酒的情况下,柳杉公司未尽到照顾义务,更没有及时注意到异常状况,延误了抢救时机,造成陆先生不幸去世,柳杉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柳杉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年会组织者,柳杉公司应确保参加者的人身安全,但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一审判定柳杉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柳杉公司认为自身没有过错,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上海一中院受理后,于近日在松江巡回审判点开庭审理。
二审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审判员严佳维指出,本案中,陆先生刚从外地赶回上海,就到了年会现场,在身体较为疲惫的情况下,饮酒时未加控制,而是频频向他人敬酒致自己醉酒,对于死亡后果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柳杉公司明知陆先生长途跋涉、身体疲惫,见陆先生大量饮酒没有及时加以提醒和劝阻。在陆先生无法坐稳只能躺在地板上,已明显处于醉酒状态时,柳杉公司仍未对其尽到充分的照顾和救助义务,而是放任其躺或趴在地板上较长一段时间,直至年会结束散场时方发现陆先生处于“喊不醒”的状态。由此可见,柳杉公司对于陆先生的死亡后果,也存在一定过错,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审理后,双方都表示有调解的意愿。上海一中院基于本案客观事实,厘清双方各自存在的问题和责任,结合法、理、情,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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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闲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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