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卫立顺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4年12月30日合肥市瑶海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卫立顺提出辞去合肥市瑶海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肥市瑶海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卫立顺辞去合肥市瑶海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吴钊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4年12月30日合肥市瑶海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因挂职期满,吴钊提出辞去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肥市瑶海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吴钊辞去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刘峰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4年12月30日合肥市瑶海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刘峰提出辞去合肥市瑶海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肥市瑶海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峰辞去合肥市瑶海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王丙坤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4年12月30日合肥市瑶海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调整,王丙坤提出辞去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肥市瑶海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王丙坤辞去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将按有关法律程序报请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卫立顺、陈新梅辞去合肥市
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4年12月30日合肥市瑶海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合肥市瑶海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接受卫立顺、陈新梅辞去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接受卫立顺、陈新梅辞去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合肥市蜀山区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任免人员名单
(2024年12月30日合肥市蜀山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武斌为合肥市蜀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丁海为合肥市蜀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陶余利为合肥市蜀山区民政局局长。
决定免去:
袁智的合肥市蜀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职务;
谷和亮的合肥市蜀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职务;
丁海的合肥市蜀山区民政局局长职务。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王旭东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4年12月30日合肥市蜀山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岗位变动,王旭东提出辞去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合肥市蜀山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王旭东的辞职请求,报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王勇等辞去合肥市蜀山区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4年12月30日合肥市蜀山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王勇、张昌友提出辞去合肥市蜀山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合肥市蜀山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勇、张昌友的辞职请求,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合肥市包河区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张玕、陈满红辞去合肥市
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4年12月31日合肥市包河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合肥市包河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张玕、陈满红辞去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胡权明辞去合肥市包河区
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4年12月31日合肥市包河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胡权明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相关规定,合肥市包河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胡权明辞去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同时免去其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命人员名单
(2024年12月31日合肥市包河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任命:
欧健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欧健代理院长的决定
(2024年12月31日合肥市包河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合肥市包河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欧健代理院长。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免职人员名单
(2024年12月31日合肥市包河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免去:
刘莉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合肥市庐阳区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人员名单
(2024年12月30日合肥市庐阳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任命:
王 鹏为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施建军为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潘红梅为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免去:
吴颜艳的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严 勇的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吴卫红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刘 军的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丁仕旺、李济飞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4年12月30日合肥市庐阳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因到龄退休,丁仕旺提出辞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区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李济飞提出辞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合肥市庐阳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丁仕旺、李济飞的辞职请求,报庐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合肥市庐江县
庐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任免人员名单
(2024年12月30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免去:
胡竟成的县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庐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任免人员名单
(2024年12月30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任命:
曹晓东为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庐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同意接受方中华辞去职务的决定
(2024年12月30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方中华提出辞去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庐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12月30日,庐江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决定:同意接受方中华辞去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合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庐江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庐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曹晓东代理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决定
(2024年12月30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庐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12月30日,庐江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决定: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曹晓东代理检察长,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和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来源 | 合肥日报综合 瑶海人大、蜀山人大、安徽第一城区包河区、庐阳人大、庐江人大
编发 | 全媒体编辑 吴青培 周巧
一审 | 吴青培 周巧;二审 | 束芳;三审 | 许超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