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西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

近日,法院调解了一起

因恋爱期间大额经济往来引发的

赠与合同纠纷

2023年12月19日

21岁的刘某与19岁的罗某

通过某社交平台线上相识

双方均为在校大学生

2024年1月27日

双方确定恋爱关系

在相识及恋爱期间,刘某时不时给罗某购买昂贵的礼物,如20万元的爱马仕包、27500元的Dior包、39800元的高尔夫球杆等等。刘某多次向罗某大额转账,如5月12日转账52000元、给罗某旅游费用52000元、首次见面转账8888元等等。

在为期四个多月的恋爱期间,刘某给罗某转账401791元,为罗某代付178145.6元,共同旅游等消费支付28800元。罗某称自己也给刘某发过大金额红包,如给刘某发了红包25000元,给刘某看病的红包10000余元,给刘某购买了28888元的笔记本电脑等。

2024年5月,两人因矛盾分手

刘某认为双方恋爱期间

其向罗某的转账及为罗某代支付的行为

系其以与罗某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

现双方已分手

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无法实现

因赠与所附的条件无法成就

刘某遂诉请罗某返还赠与钱款594101元

罗某则认为

刘某的转账等都是自愿赠与的

要求其返还没有依据

双方各执一词

矛盾逐渐升级

最终诉至法院

经调解,女方返还300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罗某

返还刘某赠与款399077元

罗某不服上诉至吉安中院

经调解,罗某同意于一年半内

返还刘某300000元

据了解,调解期间

承办法官依据赠与合同法律法规

向双方详细解释了

不同情况下赠与财产的性质及处理方式: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最终未能结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赠与方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而对于一般性的消费赠与,通常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经过多轮的沟通与协商

对于那些能够明确认定

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罗某同意按照合理的金额

返还部分款项给刘某

而对于那些属于日常生活中的

正常消费支出

如约会吃饭、节日礼物等费用

双方都自愿认可不再要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来源:中国青年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普法

编辑 贾凯 审核 蒋波 杜海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