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发布关于认领无主物品的公告。

公告称,近日,该局在案件侦办中扣押涉案黄金1.032千克(碎金),经多方联系调查无法确定黄金的所有人,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的相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发布认领公告,请权利人执有效证件及相关财物所有权证明,于公告期内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联系,办理相关手续进行认领。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个月,即视为公告期满。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该局将依照规定将相关财物作为无主财物进行处理,依法进行拍卖、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公告发布后,

相关话题登上微博热搜

网友纷纷留言

我想认领!

网友1:没人认领,我去领吧!

网友2:这么多黄金居然没人认领吗?

网友3:感觉应该是我的。

也有网友猜测,

这些金子来路不明。

网友4:不是没人认领可能是不敢认领吧!

网友5:没有证明,合法来源,你看领了吃不吃公家饭。

网友6:确定是无人认领?是但凡手续齐全,他不会不来领。

公安无主物品

处置方式是怎样的?

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公安机关拿到物品无人认领后,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缴有关部门(比如民政、财政),或者受这些部门的委托将无主物品拍卖,所得全额上缴国库。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点赞转发

让更多人看到!

来源:“平安赛罕”公众号、新闻晨报、网友评论

封面图/AI生成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黄紫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