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重于泰山,交通安全,更是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2014年12月2日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实行追究制度。

然而,一些企业和个人在实际运营中忽视安全责任,其后果严重,不仅威胁公共安全,也给自身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11月18日下午,成都交警公布了一系列因忽视交通安全责任而受到法律制裁的交通案例。

货车肇事致人死亡 初步认定驾驶员全责

2024年11月14日,闫某某驾驶号牌为川A0****D的重型自卸货车沿天府大道辅道由南向北行驶。13时01分许,车辆行驶至天府大道与天府四街交叉路口进行右转弯过程中,与同方向王某某驾驶直行的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并碾压,致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成都交警事故预防处重案大队联合成都交警六分局立即启动事故深度调查,成立专案组对涉事车辆、驾驶员、事故现场及事故中涉及的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全面调查。经初步认定,此次交通事故闫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专案组深挖细查 多人被依法追责

事故发生后,成都交警对肇事车辆开展调查,发现该车存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车辆严重超载的情况。为全面调查事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成都交警联合高新区应急局成立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初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安全责任事故。

经调查,肇事车辆当天在双流区某工地装载渣土,工地土方负责人杨某在现场装载过程中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安全隐患排查落实不到位,放任车辆超载装载出场。肇事车辆实际车主苏某、廖某某对车辆进行加高货箱栏板改装,通过超载运输谋求利益,无视车辆超载行驶安全隐患。

杨某、苏某、廖某某在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11月1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杨某、苏某、廖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渣土车驾驶员闫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下一步,成都交警坚持“以打促防、以整促改”,针对重点车辆的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和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坚持溯源追责,对涉事车辆所属企业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依规严格处理。对于任何触及交通安全红线的违法行为,成都交警都将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坚决做到严查严处,为市民营造一个更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缺乏,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成都交警提醒所有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投入、规章建设及教育培训,始终将安全放在首位,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来源:四川交通广播

编辑:陆杨、廖忠杰丨审核:胡嘉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