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2日,某广播电视台一专栏节目曝光了某练歌广场存在的一些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随即对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该练歌广场于2021年4月14日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消防救援机构经检查,该场所不具备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条件,于2021年4月15日出具了《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执法人员依法调取了该练歌广场5月21日晚营业区域视频监控录像,录像显示该场所于5月21日晚21时03分至5月22日02时34分处于营业状态,场所一层收银台处有顾客结账画面,二层走廊出现顾客流动画面,并在该场所一层收银台下方垃圾桶内找到当晚777号包房、贵宾5包房、6666号包房和贵宾2号包房机打消费账单,证实了该场所5月21日晚仍处于营业状态,某练歌广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该练歌广场停止营业,并罚款165000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本案中,该练歌广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但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该练歌广场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营业,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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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自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A.5

B.10

C.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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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