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观察 蔡惠兰

“原告对被告的陈述有没有异议?”“被告对原告方的诉求有没有异议?”11月13日,四川省首例消委组织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案件在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诉案件为黄某等7名消费者集体诉讼某新能源中心合同纠纷案。泸州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及叙永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作为支持起诉人参与了庭审。

案情介绍

原告黄某等人的电瓶车自2021年起便在叙永县叙永镇各自居住小区内的充电桩上充电,充电是先在云智充智能充电生活平台APP上充值费用,扫描充电桩上的二维码消费后进行充电。被告孔某某是上海某物联公司云智充智能充电生活平台泸州地区的合伙人,该充电桩是由被告孔某某新能源推广中心安装、运营、维护。原告在云智充智能充电生活平台APP充值后,后期平台通知不能继续提供服务,原告便在平台APP上申请退还剩余的充值款项,平台未就剩余金额全额退还,至今未果。原告遂向泸州市叙永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被告仍拒绝退还预付费和承担相关责任,调解中止。

泸州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在查明被告确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联合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查明被告确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决定由泸州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叙永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选派消费维权律师作为本案支持起诉人,支持黄某等7名消费者起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庭审过程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黄某等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原告黄某等要求上海某物联公司的代理商孔某某退还预付费以及公司促销充值活动中的增值费用。

被告孔某某对涉案证据、金额均无异议,但对责任的承担存在分歧。被告孔某某称自己只是上海某物联公司在泸州的经销商,公司APP 平台关闭后不能退还与自己无关,且充值预付费及其增值费均是黄某等人自己在手机上通过公司APP平台将充值费打入物联公司,自己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分成,不应分担由公司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法庭在固定各方无争议事实的基础上,聚焦责任分配、法律适用等问题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确保争议焦点得到充分审理。消委组织作为支持起诉人在庭上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调解退还

最后,经法庭当场调解,被告孔某某承诺:联系上海某物联公司在15日内通过手机APP退还原告黄某等7人的全部预付费(增值部分除外);若15日7原告未获公司退款,由他个人全部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