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送餐受伤后,该如何维权?几十万粉丝的账号,离职后归谁?网约车乘客“开门杀”撞伤骑车人,责任谁承担?……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然而,如何解决平台经济主体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以高水平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如何发挥司法裁判对平台经济主体行为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为平台经济转入常态化监管阶段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也成了业界关注的热点话题。
近日,由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平台经济主体法律责任认定类案裁判规则专题研究”座谈会在西安召开。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刘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雷出席会议并致辞。
图为2024年10月19日,由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平台经济主体法律责任认定类案裁判规则专题研究”座谈会现场。 刘敏表示,平台经济作为我国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牵引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本次座谈会以平台经济主体法律责任认定及法律适用统一为主题,解决平台经济主体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善平台经济监管机制,界定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为平台经济转入常态化监管阶段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图为座谈会上,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刘敏发表致辞。
赵雷在致辞中表示,西安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聚焦保护企业产权、经营自主权和知识产权,把握好平台经济发展中的“红绿灯”,鼓励公平竞争、科技创新,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重视发挥司法裁判对平台经济主体行为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促进各类平台经济主体树立规则意识,依法规范经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努力打造支撑和服务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典范和样板。
图为座谈会上,西安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赵雷发表致辞。
会议研讨环节,最高人民法院12位法官和专家学者围绕平台经济中劳动用工、互联网金融、P2P网络借贷、网络购物等平台经济中网络购物者、平台内经营者(商家)和平台服务提供者等不同主体法律责任认定的审判理念、法律适用以及类案裁判规则统一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那么,实践中,涉及平台经济主体责任的案件具体是如何适用法律的?记者梳理了西安法院近期审理的几起相关案件,以期通过以案释法,为各地司法机关化解此类纠纷提供参考,也为案件当事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借鉴。
外卖小哥送餐受伤 法院依法确认劳动关系
小张通过面试后入职某资源科技公司为外卖员,并与公司签订电子版合作协议。随后,小张被安排在西安市高新区某站点负责该区域外卖配送工作,工资由该公司按月通过支付宝发放至小张账户,并向小张发送相应工资条。
某日,小张在配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全身多处损伤,因公司未给小张缴纳工伤保险,也不为小张申请工伤,致使其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给小张造成重大伤害及损失,故小张先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及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
在审理过程中,小张提交了公司在配送站点张贴的入职告知书、电子站点出勤考核制度、公司规章制度、站点办公室照片及招聘信息等材料。
法院认为,在审理外卖骑手与平台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时,应当具体从工作内容以及日常管理考核、劳动报酬发放、人身从属性依附性等方面考察。本案中,小张及某资源科技公司均具有适格的主体资格,小张的工作站点和内容为该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由该公司按照小张的工作量核算并支付工资,从小张提交的站点照片可以看出该站点对于配送员入职告知、出勤考核等都有相应的制度管理,因此,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应当属于劳动关系,法院依法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几十万粉丝的账号,离职后归谁?
小周应聘到A网络公司做课程推广,入职当天,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中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节约定,小周离职时,所有由小周所作或保管的有关在A网络公司工作内容的笔录、文件、物品及工作时的相关工具如自媒体运营账号等均需即时交于A网络公司。
因为要在某短视频平台做推广,小周以自己的手机号、身份证注册了该短视频平台账号,并按照公司的安排制作文案和短视频,经领导审核后,在前述个人账号上发布。小周在A网络公司工作2年,该短视频平台账号粉丝量达到几十万。
后小周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A网络公司要求小周向其交付前述短视频平台账号,小周认为该账号是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的,应当归自己所有,不同意交付账号。
A网络公司与小周协商未果,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小周返还该短视频平台账号。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A网络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经审理后,法院认定原告A网络公司为案涉短视频平台账号的实际使用权人,判决被告小周配合原告办理案涉短视频平台账号交接手续。该判决现已生效。
网约车乘客“开门杀”撞伤骑车人,责任谁承担?
某日,王力(化名)乘坐张丰(化名)驾驶的网约车行驶至某大学门口,正开门下车时,恰巧李飞(化名)驾驶二轮电动车,载着张毅(化名)行驶至该处,网约车车门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李飞和张毅跌倒受伤,电动车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丰、王力未尽观察义务,共同负事故主要责任。李飞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
李飞受伤后当即被送往某医院治疗。陕西某网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是司机张丰驾驶的小型客车所有人,系案外人。李飞将张丰、王力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张丰、王力共同负事故主要责任,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90%,剩余10%的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孙立昊洋 马金顺来源|法治日报编辑|宋胜男 李金凤 刘旭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