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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1日23时30分许
昭觉县公安局比尔派出所
开展巡逻工作时
发现辖区一河边有灯光晃动
行为十分异常
随即上前查看具体情况
民警到达河边后发现
嫌疑人阿西某某、吉克某某
正在使用自制电瓶非法捕鱼
现场查获渔获7尾
犯罪嫌疑人阿西某某、吉克某某
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
被依法采取刑事措施
电鱼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捕捞方式
这种捕捞方式
使各类水生物受高压电流波及
导致死亡或个体受损
此外
对捕捞者也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如果不慎触电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审核:尔古日支
图文:森警大队、蒋尚姝
编辑:蒋尚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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